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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责任机制亟待完善──从珠海城监受贿窝案反思我国现行行政执法制度(访谈要点)

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责任机制亟待完善──从珠海城监受贿窝案反思我国现行行政执法制度(访谈要点)


姜明安


【关键词】无
【全文】
  记者:从珠海城监受贿窝案看,目前我国行执法主要存在哪些问题?本案暴露出的问题有什么特点?
  答: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差,对其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理解,更缺乏对相应法律规范的原则、精神的了解、理解,从而执法违法,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或损害国家、社会公益;另一类是少数行政执法人员腐败,在执法过程中贪污、受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为谋取私利而故意违法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或故意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显然属于第二类问题。但本案问题有下述特点:第一,本案执法人员违法执法采取的是“不作为”的形式,即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第二,本案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侵犯的主要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而是国家、社会公益,第三,本案违法(犯罪)行为不是由单个执法人员实施的,而是多个执法人员,特别是一些担任负责职务的执法人员通过上下串通,左右联系的方式实施的。
  
  记者:此类问题为什么会发生,而且不只是在珠海,在我国其他地方也常有发生?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执法不是规定了监督制度吗?这些监督制度为什么不起作用?为什么不能有效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
  答: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对行政执法确实规定了多种监督制度,这些制度应该说已形成了一个较系统的监督机制,并且在实践中已发挥了重要作用。问题在于,这个监督机制对于发现和解决具有上述特征的问题出现了一定的“失灵”。为什么“失灵”?我们可以针对本案分析一下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情况,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下述环节:(一)行政层级监督,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监督,行政首长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很显然,对于行政执法中单个执法人员违法或同一层级多个执法人员共同违法的问题,此种监督可能是有效的,但对于上下层级多个执法人员串通违法的问题,此种监督就有点显得无能为力。(二)行政监察监督和检察监督,即行政监察机关对所有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和人员遵纪守法的监督和国家检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法纪监督。这两种监督在很多时候要以被监督机关、组织内部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或举报为启动力。而象本案这种情况,内部人员或因违法得利,或见他人违法,领导违法,我跟着违法以至于我更甚于他人、我更甚于领导者,从而无人去检举、举报。这样,此两种监督就难以启动起来。(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监督,即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对作为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此两种监督都必须由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起诉启动,监督的原则是不告不理,有告才理。而象本案这种情况,一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与相应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故他们通常不会去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即使他们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受理。(四)信访监督。即各种国家机关通过受理公民来信来访,了解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和人员的执法情况而对其实施监督。此种监督目前由于缺少严格的法律程序保障,其监督效力是很有限的。象本案这种情况,也许早就有人写信向有关机关、有关领导反映过某种直接或间接的信息,但有关机关、有关领导或者根本就没有看信,或者虽然看了信,但根本就没有把它当回事,没有引起重视,故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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