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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刑事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姜明安


【关键词】无
【全文】
  一、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在指导思想、归责原则、赔偿责任构成等方面有何异同?
  指导思想:二者均以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监督、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以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兼顾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为原则,以国家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在事后对有过错、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追偿为基本制度。
  二者的区别在于:(1)刑事赔偿的宗旨较行政赔偿宗旨,人权保障味更浓,监督味则较淡;(2)刑事赔偿的原则较行政赔偿原则,更注重维护国家司法权威,坚持更严格的赔偿标准;(3)刑事赔偿的基本制度较行政赔偿基本制度,较少实行对司法人员的事后追偿。
  归责原则:二者都以违法、过错为基本归责原则。
  二者的区别在于:(1)刑事赔偿较行政赔偿,更多地是直接以违法结果为赔偿依据(如法院宣告无罪的判决书、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拘留、逮捕决定书等),而较少考虑司法人员的主观过错(尽管客观违法通常以主观过错为前提);(2)刑事赔偿较少区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有的国家的相应立法即称“刑事补偿法”),行政赔偿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如对公共设施致害的赔偿)。
  赔偿责任构成:二者通常都以赔偿请求人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执行职务的违法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为赔偿责任基本构成要件。
  二者的区别在于:(1)在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方面,刑事赔偿较行政赔偿涉及的范围和领域较窄,种类较少;(2)在因果关系方面, 刑事赔偿认定的复杂性大多小于行政赔偿。许多刑事赔偿案件可直接依法院的判决书、检察院的决定书认定因果关系。
  
  二、因证据不足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的案件是否应当赔偿?
  一般原则:应当赔偿。因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罪,只能推定其无罪。在一个法治国家里,对无罪的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剥夺其财产,国家自然应予赔偿。
  例外:(1)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相对人犯罪,但有足够证据证明相对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可将案件转交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而不予赔偿;(2)如果因现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相对人犯罪,只能对其赔偿,但事后发现足够证据证明相对人犯罪证据,重新对其立案、起诉、判刑,可追回其原索取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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