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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6条若干问题探讨

婚姻法第46条若干问题探讨


夏立彬


【摘要】新《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婚姻法》作出了司法解释,但不能事事俱细。笔者就婚姻法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略表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关键词】婚姻法、损害赔偿、确定、 原则
【全文】
  
  
 
  
  
  婚姻法46条若干问题探讨
  ―――___夏立彬___――
  新《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婚姻法》作出了司法解释,但不能事事俱细。笔者就婚姻法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略表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产物。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配偶,双方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配偶一方的过错是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应尽义务的违反,造成另一方精神上的损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根据婚姻法46条及其《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权利主体是指离婚诉讼当事人中受害配偶一方即有过错方的配偶,义务主体是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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