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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权的诠释及其构成要件

  综合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根据防卫的意图、防卫的范围、防卫的对象、防卫时机等方面来分析一下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
  第一、 在防卫意图上,防卫人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特定的暴力侵害,这是特殊防卫成立的主观要件。防卫意图的有无,决定特殊防卫的成立与否。防卫意图内容有二,其一是认识因素(防卫的认识),其二是意志因素(防卫的目的)。防卫的认识的基本内容包括:(1)对暴力侵害性质的认识;(2)对暴力侵害的现实进行性的明确认识;(3)对暴力侵害者是何者的认识即防卫的对象是谁;(4)对暴力侵害的危及性认识等。防卫的目的包括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两个层次,直接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第二、在防卫范围上,防卫人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的暴力犯罪,什么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及特定范围,祥见笔者已在上文(特殊防卫权条款诠释)中的阐述。
  第三、在防卫时机上,暴力犯罪正在进行之时。所谓正在进行,是指暴力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行为状态。如果暴力侵害尚不存在或已终止,均不能实施特殊防卫。暴力侵害已经开始应如何认定?在刑法学界上存在着三种观点:着手说、进入现场说、折衷说。相比较来讲,折衷说较为合理且较符合刑事立法精神。目前,折衷说已成为实务界的通说,笔者也同意折衷说。
  那么,对行为终止又如何认定呢?目前主要存在着观点:一是行为完毕说,二是离去现场说,三是事实继续说,四是结果形成说,五是排除危险说[10]。上述五种观点各有千秋,笔者倾向排除危险说,但排除危险说还有失偏颇。例如,甲男路遇同村的乙女,顿起淫心,甲强行奸淫了乙。事后,甲起身欲离现场时,乙声明要告发甲,甲持刀威胁说:“我还没过隐呢,你想告我,没门”。在此案中,如果采用行为完毕说、结果形成说,此时乙不能对甲实行特殊防卫,不利于保护乙的人身安全;如采用事实说继续说,而甲的强奸行为已完毕,而事实上又不能断定甲是否继续有强奸行为发生,不利于乙把握防卫时机;如采用离去现场说,可能是事后防卫了;如采用排除危险说,可以实施特殊防卫,但此时的危险认定是仅凭防卫人主观认识来推定,而缺乏进行防卫的现实性,有悖于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归罪原则。
  笔者以为,应借鉴德、法、日、意等国刑事立法精神,采用“现实危险说”,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52条规定“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免遭非法侵害的现实危险而被迫实施行为的,只要其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相对称,不受处罚。”[11]日本《刑法典》第52条规定“面对非法侵害的现实危险,为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免受侵害而被迫实施行为的人,在防卫与侵害相对称的情况下,不应受到处罚。”[12]所谓“危险”是指暴力侵害对于人身权利造成危险性,且通过对暴力侵害人造成一定人身损害可以予以排除,而不是已经发生危害结果或不能通过合法的防卫予以排除的危险。“现实性”是指危险不立即排除就会从或然性状态的转化为已然性状态。在上一案例中,从甲的言语及行为表明,甲有可能再次进行强奸,甚至有可能杀人灭口。乙所处的危险有现实性,可以对甲实行特殊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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