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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的司法认定―――-从被告人林兴殴抢劫一案谈起

  第二、承认“入户抢劫”存在未完成形态,是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必然要求。刑法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说明了刑事立法对各种犯罪的处罚规定,对刑罚裁量以及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危害后果。根据刑法263条规定,“入户抢劫”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基本罪既遂,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刑法245条规定,行为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定刑的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就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与抢劫基本罪结合起来,法定刑也不过是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虽然行为人“入户抢劫”行为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或社会秩序潜在较大的危险性,作为抢劫加重处罚的情节之一是合乎法理,但是如果不承认其有未完成形态,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很难做到罪刑均衡,有违刑罚的公正。僻如,预谋入户抢劫的行为人,在抢劫时看到被害人产生怜悯而自动停止,既未取得财物,也未致人伤害。此情形与抢劫基本罪既遂相比起来,抢劫基本罪既遂的人身危险性和危害后果显然严重些。若不肯定其有未完成形态,则有违刑法价值的公正。
  因此、案例中被告人林兴欧入户抢劫未有得财,可认定犯罪未遂。
  问题四、转化型入户抢劫的认定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该法条规定是转化型入户抢劫罪的直接法律依据。如何认定转化型入户抢劫呢?只要我们把握住 刑法269条规定的转化抢劫就可。刑法269条的规定“犯盗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转化抢劫认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条件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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