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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的司法认定―――-从被告人林兴殴抢劫一案谈起

  对于“户”的认定,需运用恰当法律解释方法进行阐释,并忠实立法愿意。 第一、从字面上进行文义解释来看, 《新华字典》把“户”解释为:(1)、一扇门;(2)、人家;(3)户口。 《现代汉语辞海》关于“户”的解释有:(1)、门;(2)、人家、住户;(3)、门第;(4)、户头(5) 、姓。 能与刑法条文中所规定的“户”关联最密切的含义是“人家”。第二、从立法意图上进行文理解释,“户”是“私人住宅”之意。从一般的社会观念上来理解,公民通常把“住宅”视为其权利所存在的处所范围的最终依赖,尤其在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中。对此,刑法245条规定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三、从司法机关对“户”进行论理解释来看,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263条第(1)项规定了“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住宅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可见,司法解释也把“户”解释为“私人住宅或住所”。
  刑法把“入户”抢劫的行为,作为加重情节的理由,这是因为行为人对“户”的侵入,使被害人对社会秩序丧失信赖感和安定感。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户”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呢?应结合以下两个方面去衡量:
  第一、根据《解释》规定,“户”是指“供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户”,是一种住所,且能供人们生活、起居或者栖息。我们通常居住的住宅就是“户”的典型,具体还包括以船为家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等。如果与私人住宅实际使用功能与心理感觉存在相同之处其他住所,也应将其视为“户”。例如,为生活租用的房屋、为生活、起居或者栖息而居住的简易房、违章房、工棚等。对于办公场所、商场、营业场所等,由于并不存在这种特征,不应认定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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