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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的司法认定―――-从被告人林兴殴抢劫一案谈起

  问题二、“入户”的认定
  对于“入”的理解。《新华字典》解释为:(1)、跟“出”相反:1、从外面进到里面;2、收进;(2)、合乎、合于;(3)、入声,古汉语四声之一。 《现代汉语辞海》对“入”解释为:(1)、由外到内;进来进去;(2)、参加到某种组织中;(3)、进项、收进;(4)、合乎、合于;(5)、入声。 在司法实务中,“入户”后抢劫有两种情形,即“预谋入户”与“入户后临时起意”两种抢劫情形。对于“预谋入户”抢劫情形认定为“入户抢劫”已无匪议。对于“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是否属于《解释》中所指的“入户抢劫”?我们应从符合刑法的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的要求来正确理解,具体界定标准可综合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入”者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入”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秘密潜入、有的是暴力进入、有的是公开进入。“入”的“非法性”如何界定?笔者以为,这可根据刑法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客观要件的行为标准来界定,即行为人入户时是否征得住户里的人同意或合理、正当理由需要进入的。如果行为人在入户前就蓄谋抢劫的,不管其进入方式是否合理的,均视为非法侵入。实际上,这种情形是“预谋入户”抢劫。
  第二、“入”者的心态具有犯意,即“入”者在入户前有一定主观罪过。也就是说,“入”者在入户前就有除了抢劫之外其他犯罪的意图,而由于情况变化使得“入”者犯意发生改变,转化为抢劫的。例如,行为人入户欲求盗窃、诈骗、强奸等犯罪故意而在入户后犯意发生变化为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假如“入”者是进入的他人住户的目的是合法的、合理的,而是由于情况变化使得“入”者在户内发生抢劫的,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例如,因索债不成的而抢劫的;公、检、法人员办案,因见财临时起意而抢劫的。
  对于“户”的含义,在理论上目前主要有这样一些观点:一是认为“户”是指公民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二是认为“户”是指固定场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人住宅及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宅场所。三是认为“户”是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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