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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的司法认定―――-从被告人林兴殴抢劫一案谈起

“入户抢劫”的司法认定―――-从被告人林兴殴抢劫一案谈起


夏立彬


【关键词】入户抢劫、盗窃、转化、未遂
【全文】
  “入户抢劫”的司法认定
  ―――-从被告人林兴殴抢劫一案谈起
  -周丰- -夏立彬-
  一、 案情
  1、被告人林兴欧,男,1979年2月28日生于浙江省泰顺县,汉族,小学文化,2003年6月17日被逮捕。
  2000年10月初,黄兆能、张德治得知泰顺县西洋镇明山寺近期在兴修寺院的房子,寺内可能有钱,便商议到明山寺抢劫。同年10月7日,黄兆能约周祖巍在本县雅阳镇碰面,准备了西瓜刀等作案工具,并约被告人林兴欧共同抢劫。当晚20时许,四人齐集在张德治家中拟订了抢劫计划。当晚23时许,被告人林兴欧伙同黄兆能、周祖巍蒙面进入明山寺,按张德治指示的位置和事先分工,被告人林兴欧在住持房间外望风,周祖巍在住持卧室前冒充亲戚叫门,诈门不开后,周祖巍即强行踢门闯入卧室(该卧室由民工赖金淼夫妇居住),持刀威胁赖金淼,并致伤其右手食指,后因赖金淼夫妇大声呼救,三人逃离现场。被告人林兴欧于2003年6月9日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兴欧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抢劫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抢劫系犯罪未遂且有自首情节,可对被告人林兴欧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兴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
  二、问题
  1、“入户抢劫”性质的认定?
  2、如何认定“入户”?
  3、入户抢劫是否存在未遂?
  4、转化型入户抢劫的界定?
  三、评析
  问题一、入户抢劫”是何性质?
  刑法263条第(1)项规定了“入户抢劫”罪,它是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节之一。刑法理论上认为,某一罪名的犯罪构成可以分为基本犯罪构成与派生犯罪构成。基本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对某种通常性犯罪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对某种常见犯罪行为中变更、增添某个具体要件,从而独立地确定了法定刑的犯罪构成。入户抢劫是派生于抢劫罪,刑法263条前半段规定的是基本构成的抢劫罪及其刑罚,该条后半段规定的是派生构成的抢劫罪及其刑罚。派生罪又可分为加重犯和减轻犯。显然,入户抢劫是属于加重犯之一。加重犯在理论上可分为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选择的加重犯、主体加重犯、行为加重犯等等。多数人认为入户抢劫是情节加重犯,而笔者不敢苟同。从刑法263条第(1)项规定来看,“入户抢劫”是对抢劫罪基本犯罪行为中增添了“入户”这个具体要件,从而确定了比基本抢劫罪更重的法定刑,即抢劫基本罪+入户+加重刑罚=入户抢劫,因此,笔者认为,“入户抢劫罪” 的性质属于地点加重犯。所谓地点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对某种常见犯罪行为中增添了特殊地点的具体要件,从而独立地确定了更重法定刑的犯罪构成,即基本罪+地点+加重刑罚=地点加重犯。刑法中关于地点加重犯规定有: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或奸淫幼女的)、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的)、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第292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并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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