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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被告人陈某、朱某如何定罪

本案的被告人陈某、朱某如何定罪


夏立彬


【关键词】过失致人死亡、危害公共安全
【全文】
  本案的被告人陈某、朱某如何定罪
 -夏立彬-
  案情:
  被告人陈某与朱某,小学文化,农民,浙江省泰顺县人。2002年10月中旬,陈某、朱某二人经林业部门批准在泰顺乌岩岭国家自然保护 区外的省道公路上方一林区(朱某家门前)砍伐林木。之后,陈某在公路上方高10余米的林地上负责把木材往公路输运,朱某在公路上负责看管来往的车辆与行人。朱某口渴便跑回家喝一口茶。期间,陈某往下输运木材时,其中一根木材被折断后反弹起来刚好射中来泰顺视察工作的浙江省人大副主任郑某车后挡风玻璃,被折的木枝穿窗而过刺中郑某的胸部。郑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检察院主控意见:被告人陈某与朱某在输运木材时,由于其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导致了郑某被木材射中致死的结果发生,对此,陈某与朱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应依照刑法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此案在法院审理阶段中,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朱某虽公路上方林地输运木材,但并不必然会导致郑某死亡后果的发生,郑某身亡系因木材被折断后反弹起来穿过车后玻璃窗射中,这种死亡结果是出人意料的,郑某的死亡结果与陈某、朱某输运木材的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陈某、朱某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朱某应当预见自己在公路上方输运木材的行为,可能射中他人而会发生死亡的后果;朱某跑回家喝茶,疏忽看管公路上行人、车辆的动态,陈某往公路下方运木材时也没有注意公路上的行人、车辆的动态,而导致路经此地的郑某身亡。由于陈某、朱某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导致了王被木材射中致死结果的发生,对此,陈某、朱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对其应依照刑法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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