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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民事诉权行使的社会文化因素

  海利认为,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都会积极利用诉讼,关键在于一个社会能否为国民利用诉讼提供制度上的保证。日本诉讼率的低下,不是所谓“厌讼”心理使然,而是其司法诉讼制度上的障碍造成的。海利的批判在日本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一方面,一些法社会学家从传统与文化的角度为川岛命题的基本思想辩护,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对海利说积极响应的大木雅夫教授的论证。大木雅夫教授提出,无论是东方人还是西方人,其权利意识并没有根本性区别。如果可能,任何人都会积极利用法院,也都可能追求和解。而日本历史上一直没有完善的司法机构,这才是日本人习惯于对诉讼采取消极态度的原因所在。
  对诉讼的态度取决于诉讼制度的开放和普及程度的观点,同样可以在中国明清时期民间的“健讼之风”中找到极好的例证。日本中国法制史学家夫马进通过对明清时代文献的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尽管当时的社会从价值取向和国家的政策措施上对诉讼持否定态度,但是社会中确实存在“好讼之风”或“健讼之风”。 夫马进认为:产生“好讼之风”、“健讼之风”的根本原因,在于明清时代的诉讼制度本身是一种向千百万民众开放的制度。正是由于诉讼制度本身的开放性,以及适应诉讼的客观需要而存在的“讼师”的作用,无论诉讼费用如何之高,只要有够打官司的资财,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随着社会的复杂化,人们对诉讼的利用也不断增加。其中“讼师”的作用是决不可低估的。
  而后,六本佳平又对海利进行了批驳。如果按照海利的观点,由制度安排造成诉讼行为的变化,统治阶级通过制度压制人民主张权利,而人民却可以接受这种压制而不反抗,这难道不是与日本人的权利意识有关吗?对此,他提出了功能等价、功能替代的观点,也就是说权利的主张是否越来越多的通过诉讼外的其他形式表现。这就解释了为何人民的权利意识增强而诉讼案件反而减少的现象。
  权利意识意味着行为动机,它是受现实制约的。假如诉讼真正能够保障权利,人们为何不去广泛的利用呢?这是因为社会现实制约问题的存在,很多时候社会规范与法律规范是不一致的(如子诉父),而且法社会学也提供对这一问题的解释。现实中的问题往往并不应用法律直接界定性的条文,而是边缘范围的,此时需要“利益考量论”的权衡。再者,当诉讼会在社会关系上留下后遗症时,人们也会慎重选择。尤其在习惯法(习惯规则)与现行法律制度发生冲突时,按照诉讼依法解决纠纷所确定的解决方案与纠纷当事人所处的地方性生活、制度环境存在不一致的话,以此为参照,往往不愿或不敢诉诸于诉讼解决纠纷(季卫东:《权利意识与诉讼行为 ——关于日本法制发展与文化滞后现象的一场争论》, http:/www.chinalawinfo.com;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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