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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民事诉权行使的社会文化因素

      三、法律文化传统与诉权行使
  我国传统社会和法律文化以“无讼”为其理想,讲求“礼仪伦理教化”,人们的内心和观念中普遍深藏着“以讼为耻”、“讼终凶”,而这些文化特质和民族心理直至现今仍然根深蒂固于人们的内心和行为之中,有形或无形地影响或阻碍人们行使诉权。因此,有人把我国归属于息讼型社会,而非健讼型社会。对于我国传统社会存在的法律量少,中外学者作过诸多探讨,我们也可以根据上文的法社会学原理进行解释。在此,我们无意于进行详尽的解释和探讨。由于“无讼”这一价值取向无疑与现代权利意识毫无关联甚至完全相悖,以致很多人顺理成章地认为中国人传统上也是“厌讼”的。
  在今天的中国,法学家们则时常把近年来诉讼的迅速增长,作为公民权利意识提高的标志。不可否认,权利意识或者法律意识的有无和高低,与是否诉讼或者诉讼率的高低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但是由于决定是否诉讼和诉讼率的因素众多且复杂,所以不能断然说权利意识与诉讼率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在我国是薄弱的。在此,我们只能阐释别国学者的研究成果。
  在日本20世纪60年代的现代化运动热潮中,川岛武宜提出了现代与传统的二元对立和文化滞后的理论模式,传统文化发生变化,传统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也发生变化。制度层面的调整比较容易,而传统文化的发展却与之有时间差,要落后于制度的调整。川岛认为,日本人的法律意识比较落后,尽管导入了先进的西方理论,权利意识也没能与之同步发展。通常,日本人不愿为维护自身的权利而进行积极的斗争,这源于人们的私法财产未得到充分尊重,契约观念淡薄,而且以和为贵的思想根深蒂固,社会中存在着回避诉讼的现象。川岛还认为,现代法律意识实际上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理解,即权利意识。“权利意识与诉讼行为之间必然存在着正比例的相关关系;诉讼率可以作为法和权利的意识发达程度的衡量指标。”日本人在社会生活中表现出来的“厌讼”特征,是因为日本在法的现代化过程中,“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脱节,法律意识滞后造成的。而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今后人们会更加强烈地意识到权利之所在,并坚持其权利。而且作为手段之一,将会更频繁地利用诉讼、裁判制度”。
  然而,日本社会以后的发展并没有以诉讼率的提高证实川岛命题。1978年美国学者海利(Jhon O.Haley)在其《厌讼的神话》(The Myth of the Reluctant Litigant)一文中,对川岛命题提出了挑战。海利认为,造成诉讼变化的原因不是文化传统,而是政府政策,强调律师、法官等因素。他通过统计发现,1890年-1972年间,律师数量的变化曲线与诉讼数量的曲线基本吻合。据此,他认为律师的变化形态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诉讼行为,但律师的作用又是有限的。海利的发现有一定影响,可是1972年以后,民事一审诉讼案件的受理件数由1972年的18万件/年大幅度增至30万件/年。但是,如果再分析一下增加的案件的种类和内容却会发现,所增部分大多是职工个人消费性金融案件,占40%左右,而其中70%的案件又都是通过调解方式而解决的。另外,交通事故案件也有较大增长。这类案件的增加似乎跟权利意识的加强没有太多的联系。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用1972年之后日本民事诉讼案件数急剧增加的事实来否定海利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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