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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民事诉权行使的社会文化因素

  (一)社会分层(stratification)与诉权行使
  社会分层是社会生活的纵向方面,是指物质生存条件(如食物、住房、生产资料等)的不平均分配。简言之,分层即财富的不平等。“法律的变化与分层成正比”,即是说一个社会的分层越多,其法也越多。分层意味着不平等,所以法律的量随着不平等的增加而增加。在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首先在城镇出现法律,而未开发地区最后也最少出现法律,因为这些地区传统力量仍然强大,财富分配也更为平均。这同样适用于各种社会环境,甚至某个社区内部的各种环境。在邻居、同事、朋友之间法律比较少――只要人们相互之间比较平等,法律就比较少,其诉权行使或诉讼也就比较少。然而,不同等级的人们之间更可能行使诉权或提起诉讼。“法律的变化与等级成正比”,这意味着,当其他因素不变,较低等级的人比较高等级的人所拥有的法律少;较低等级的人和较高等级的人之间相比,地位越高的人,其法律越多,越可能提起诉讼,其诉越可能被受理,越可能获得有利判决,而地位越低的人,其情形相反。如果当事人的地位低于法官,也将影响当事人诉权行使。在我国传统社会即便在现代社会,“平民百姓”、“乡下人”普遍存在着对“官家人”、“城里人”和“政府”的敬畏心理,而法院或法庭通常设在城镇,法官被“平民百姓”、“乡下人”看作是“官家人”、“城里人”,因此,“平民百姓”、“乡下人”的敬畏心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阻碍其行使诉权。上述也适用于群体,群体之间也存在着等级。一般说来,财富越多的社会法也越多,世界上工业化社会比不发达社会有更多的法。总之,不管是个人、群体、共同体还是社会,物质越富有,法就越多,更可能提起诉讼。
  (二)形态(morphology)与诉权行使
  社会形态标志着社会的横向关系,包括人们之间的分工、交际网、亲密度和结合度。“法律和分化之间的关系呈曲线型”。所谓“分化”(differentiation)即整体各个部分的功能的专门化。在曲线上升部分,法律和分化的关系成正比,但是达到某一个点之后,则成反比变化(即曲线下降部分)。具体说,法律随分化的增加而增加,直至分化到相互依赖的某个程度,然后随着共生的出现而式微。当人们在功能没有分化、相互之间很少或没有交换时,法律就很少;而在另一个极端,当每个人都完全依赖他人时,法律也很少。人们之间的“关系距离”(relational distance)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测定,比如关系范围、交往频率、交往长短、交往年头以及在社会网络中人们之间联系的性质和数量。“法律和关系距离之间的关系呈曲线型”,即是说在关系密切的人们(熟人)之间,法律是不活跃的,然而法律随着人们之间的关系距离的增大而增多,但是当增大到人们之间的生活世界完全相互隔绝的状态,法律开始减少。在曲线上升部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般说,关系密切的人之间进行诉讼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这种可能性随着其间关系距离的增大而增大。“法律和结合度成正比”,即处于社会中心的人比处于社会边缘的人有更多的法律量。一般说来,中心人更容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豁免,而边缘人更容易受到法律的惩罚;边缘人之间比中心人之间更少提起诉讼;中心人对边缘人起诉的可能性随着他们之间结合度的差别的增大而增加,胜诉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而边缘人对中心人起诉和胜诉的可能性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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