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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裁判及其蕴涵精神之追问

  此外,还有吞咽食品、天平测验、抓拿物品等多种证明方法(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251—252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
  二、存在与合理
  神明裁判与弹劾式诉讼密切相联并成为其特征之一。弹劾式诉讼采当事人主导原则,即一切证据由当事人自行收集和提供,诉讼是通过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言词陈述辩论(当时也缺少书面材料)进行的,而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不得主动收集证据来查明案情,所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往往致使案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如何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呢?判决或诉讼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
  当时人们认为,犯罪或侵权行为是对神或上帝的亵渎冒犯或者是对神或上帝的秩序的破坏,诉讼目的在于缓解神或上帝的震怒或者恢复被破坏的神或上帝的秩序,与此相连的则是不发达的责任观念,由此而导致诉讼中缺乏查明真实的念想,这样作为查明事实的证据也就没有地位和意义了(王亚新:《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的问题》,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在神明裁判阶段,科学文化落后,人们的认知能力低下,对查明事实的合理手段(包括合理的证据手段)不了解,也就很少运用了。同时,人们却对毫不理解和无力支配的超自然力量的神或上帝顶礼膜拜,并确信神或上帝洞悉人间一切,于是很自然地求诸神灵来断定案件真相。
  神判只是在存在微弱权威的社会才可能看到,当权力强大到能够强制一切决定时,神判也就消失了([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1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逐渐强大的封建王权促成神判法的消失,其动因在于树立和维护封建王权权威和统治秩序(只有在此目的范围内神判法才可加以运用)。但是,神判法难以或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神判的结果常常超脱王权者的预想而不能任由王权者控制,所以用神判法来建立封建王权权威的联想是不可行的,反而威胁到封建王权的安全。
  为树立和维护封建王权权威和统治秩序,必须明确危及王权安全的责任人及其责任(责任观念开始发达),这就需要查明案件事实以明确责任人及其责任。但是,这一任务无法由神判来承担。通常情况下,神判的方法与纠纷的事实并无必然联系,当事人双方的游泳水平高低不同与案件事实的真伪并无逻辑上和现实上的联系,利用水审法则极可能产生认定事实的偏误。
  神示证据制度和神判法虽然在其产生的人际关系密切的社会群体生活中可能有效,但是对于人际交往面扩大或者商业社会中则没有什么作用。并且随着科学文化发展和认知水平提高,人们对神的信仰开始动摇,开始怀疑神示证据制度和神判法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三、正当性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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