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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裁判及其蕴涵精神之追问

神明裁判及其蕴涵精神之追问


邵明


【关键词】神明裁判 精神
【全文】
  神明裁判及其蕴涵精神之追问
  ——以怎样的态度和方法来思考来认识
  一、种种表现
  在人类社会早期,神明裁判(神判)是一种依据神意或上帝之意来判断事实真伪或是非曲直的较为普行的做法。神或上帝是世人不可见的虚幻形象,其意志只能凭借一定的媒介表述出来,于是体现神意的方式出现了并广泛运用于诉讼之中,从而成为证明事实真伪或判断是非曲直的方式。其种类主要有:
  (一)神誓——当事人和证人以向神灵宣誓的方式来证明其所提供的事实或者提出的主张是真实的。这种证明方法,叫证实宣誓或直接宣誓。还有一种保证宣誓(辅助宣誓),即当事人要找出一定数量的保证人对神宣誓,以确认当事人品质纯正,不会犯被控罪行,或者保证当事人的陈述是真实的。
  (二)水审——大致有两种:其一,凉水审,例如将被告人投入水中,若沉于水中,在古巴比伦王国则被认为神要惩罚他,那么他的陈述是虚假的或者他是有罪的,然而古日耳曼民族正相反,因为古日耳曼人认为水是纯洁的,被告人沉入水中则说明他被纯洁的水神接受,所以该人是清白的,若浮于水则结论正相反;其二,沸水审,例如让被告人用手从沸水中捞取某物品,包扎好烫伤的手臂,并向神祈祷。一段时间后,若伤势好转,则认为是神意所致,该被告人是诚实的、无罪的;若伤势恶化,则认为是神对他的惩罚,因而其陈述是虚假的、有罪的。
  (三)火审——主要是用火或烧热的铁器等对被告人进行考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陈述是否真实或是否有罪。如9世纪法兰克人的《麦玛威法》中规定:“凡犯盗窃罪,必须交付审判。如在审判中为火所灼伤,即认为不能经受火审的考验,处以死刑。反之,如不为火所灼伤,则可允许其主人代付罚金,免处死刑。”
  (四)决斗——例如,在中世纪欧洲,贵族和自由民可以双方决斗的方式确定是非曲直。通常情况下,决斗要在法庭安排的宗教仪式下进行。胜者,则认为是神助,因而是诚实的、无罪的;败者,则认为是虚伪的、有罪的。另外,不敢决斗的一方,也被判定为败诉。
  (五)卜卦或抽签——将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向神祷告,然后卜卦或抽签,法官根据卦象或签牌的内容,判定案情真相。
  (六)十字形证明——这是基督教式的神示证明方法,即让原告人与被告人对面站立,两臂左右平伸,使人身体呈十字形;站久的一方则被认为是上帝赋予他力量,应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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