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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劣质奶粉看政府管理职能的发挥

从劣质奶粉看政府管理职能的发挥


姜明安


【关键词】无
【全文】
  
  记者问:4月19日央视报道了自去年五月份以来,一些不法厂商制造的劣质奶粉走进安徽阜阳农村市场,导致一百七十一名婴儿因食用劣质奶粉出现营养不良综合症,其中十三名儿童死亡的沉痛事件。如此劣质的奶粉为何能在市场上流通?您认为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姜明安:导致这一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直接原因是一些人良心泯灭,利欲熏心;间接原因则是我们的制度有漏洞,是我们的管理有失误。在某种意义上说,制度及其管理的问题是根本性的。因为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地会有良心泯灭、利欲熏心的人存在,人们没有办法能使所有这些人在短期内良心发现,自觉自愿地放弃为了自己的利益去做损人、坑人、害人的事情,但是人们却有办法使这些人虽不情愿但却不得不放弃为自已的私利去做损人、坑人、害人之事的计划,或在计划之后不得不放弃将之付诸行动。这个办法就是制度和管理。
  从这次劣质奶粉事件反思我们的制度和管理,我们可以发现多方面的缺陷和漏洞。首先,是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食品药品存在多个管理部门(包括刚成立不久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但法律对各个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权限的划分并不十分明确;其次,是市场准入问题,法律虽然规定了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的企业的特殊条件和市场准入的特殊程序,以及相应产品进入市场的特殊要求,但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并没有严格遵守这些条件、程序和要求,让一些不合格的主体、不合格的产品进入了市场;第三,是市场监管问题,除了行政主体监管不到位以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消费者监督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第四,是法律責任和救济问题,法律对假冒伪劣行为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过轻,这一方面不利于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者的打击,另一方面不利于调动受害人揭发、举报、起诉假冒伪劣行为的积极性。此外,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在法律上亦缺乏很好的衔接,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没有能构成一个协调和有效的机制。
  
  记者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颁布将近十年了,您认为其有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有没有不完善的地方?《食品卫生法》的执法主体到底是谁?工商在管,技监在管,卫生在管,为何有那么多的部门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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