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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政治文明

公法与政治文明


姜明安


【摘要】政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法的健全、完善和公权力产生、运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本文首先对公法的涵义、公私法划分的标准和意义,公法的一般作用以及政治文明的涵义、标准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然后对公法与政治文明的关系、公法对于建设政治文明的作用,以及我国在健全公法,推进政治文明建设方面应做哪些工作,采取哪些措施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作者的有关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公法 政治文明 人类共同体 公权力
【全文】
  关于公法 
  什么是公法,怎样区分公法和私法;对法律作公私法划分有没有必要;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应不应作公私法的划分,有没有可能作公私法的划分;我国目前要不要发展公法,公法对于推进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有何作用?对于这些问题。我国法学界一直存在不同观点、不同主张的争论。
  关于公私法的划分及其标准,英国学者戴维.M.沃克在其编撰的《牛津法律大辞典》中指出,“公法与私法的区分至少自罗马法以来一直得到承认,…… 一般地,公法规定的是有关国家有组织的政治团体、政府及其部门和它们的代理机构的结构、行为、权力和豁免权、义务及责任的规则和原则,至于国家或政府代理机构在不享有特殊权力的情况下与个人发生的联系则由私法来调整。公法作为法律制度整体的一个部分,主要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的关系,而私法则主要调整国家公民个人事务及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1我国学者郭宇昭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指出,法学家们划分公私法的标准很不统一,主要学说有利益说、主体说、权力说和调整关系说。利益说认为,凡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凡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主体说认为,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者为公法,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是私人者为私法。权力说认为,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权力服从关系的是公法,凡规定公民之间权利对等关系的是私法。调整关系说则认为,凡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政治生活关系(或称公权关系)的法为公法,凡调整公民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民事生活(或称私权关系)的法为私法。2
  学者们关于公法的上述定义和标准分别揭示了公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从实质上讲,公法是规范和控制公权力的法,是调整公权力主体与人类共同体成员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主体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人类共同体是人类在不同历史时期共同生活或为实现一定共同目标,共同进行一定活动而形成的组织体,如古代社会的部落、城邦,现代社会的国家、国际组织以及非政府自治组织等。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成员赋予共同体组织对内对外作出代表其成员意志和利益的行为的能力或力量。在现代社会,公权力主要指国家权力。除国家权力外,公权力也包括社会公权力,如社会自治组织对其成员行使的权力以及社会自治组织依法律授权或国家机关委托而对外部相对人行使的权力。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自然也行使着重要的公权力。因此,现代公法不仅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关系,而且调整国家权力与社会公权力的关系以及社会公权力主体与相应社会自治组织内部成员和外部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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