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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规范与人权保障

  当代中国尽管还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野,但在市场化进程以及政治现代化过程中,市民社会的相关组织正在发挥着前所未有的、越来越大的作用。可以肯定,在中国未来的政治实践中,市民社会的发育和发展,是无法绕开和略过的,因之,对它在人权建设中可能发挥的重大作用,也就是中国法制建设中必须引起关注的问题。
  其次,民间规范作为源自民间的“制度事实”,其最大特点就是提供了人们对该规范的自觉遵循和信仰恪守。任何权利保障,皆以主体对该权利的自觉认同为前提,否则,权利只是一种制度性宣告,而无法构造为流动的制度事实;只是死的规则形式,而无法变成活动的实践经验。正是基于此种理念,在二十世纪,法学家们纷纷把法律研究的视野从纯粹规范的视角(尽管这一视角至今仍对法学研究而言,至关重要)转向了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视角,即在流动着的主体的规范生活中寻求法律以及权利实现的机制。如果说这种研究对于一个小国而言无关紧要的话,那么,对于国情复杂、民族多样的大国而言,就显得极为紧要。因为在这样的大国里,民间规范事实上构成了权利的真正规范基础和需求前提。于是,相关的权利规定也就容易取得人们心理的内在支持,这意味着不论国家或社会的外在强制力量是否到位,社会主体自身就将其行为选择构织进自己所需的权利—规则体系中。
  毫无疑问,无论对社会秩序的构建还是对权利实现的保障而言,这种以主体内在需要为依赖路径的权利实现之保障方式,是典型的投入少(成本低)而产出高的方式。因为人们心灵对权利规定的自觉机制既能够调动每个主体的能动性,同时也能够减去国家或者社会强制力量的投入所导致的高昂成本费用。显然,对于国家法制建设与人权保障来说,这就是必须认真对待和关注的内容。因为制度建设毕竟不是孩子们过家家、玩游戏,它一旦在实践中得不到落实,所遭遇的必然是从人力成本(人们智慧的支出)、经济成本(货币财富的支出)、心理成本(主体内心期望的支出)到制度成本(社会规范之诚信的支出)的全面浪费。并且它与某项纯粹经济建设或厂矿建设的成本浪费截然不同,因为制度建设的成本浪费,首先需要修复的是人们的心理期待。而前者只需要在经济上改变经营策略就可解决。
  此种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制度建设的不断波折以及直到今天所遗留的后遗症中不难发现。我们知道,我国法治和人权建设至今还在为此而买单!
  最后,既然民间规范自身构成一种相对自足的权利体系,那么,对民间规范在人权建设中的关注就不是多余,它既不会妨碍国家法律对人权的规定和保护,也不会阻碍人们对权利的认知。相反,它自身就是人权和权利的载体。因而,关注并努力在“大传统”中赋予民间规范在人权保障中以一席之地,就既是检验国家法制建设及人权保障是否从国情、社情、民情出发的重要标志,也是在一个国家型构、积累市民社会的必要努力。
  可以说:一个国家对于民间规范及其人权保障价值的忽略,往往预示着该国整体法制建设可能潜伏的暗礁;也预示着该国法制和人权建设中国家主义主宰的不可避免;当然,也预示着在该国建成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两分格局的重重困难。反之,一个国家对民间规范及其人权保障价值的不可避免的关注,则不仅意味着其在大传统中对人权根底之关注,而且意味着社会国家主义被“社会主义”取代的现实,当然,更意味着在这里,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两分已经成为定局。总之,对反映一定人权要求的民间规范的充分关注,既不是对国家法律的削弱,也不是对人权保障的忽略,相反,它在更深的层次上将保障国家和社会的互动、民间规范和国家法律的互约以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牵制,从而防止以国家的名义对人权的践踏和对社会的暴政。
  三、借助司法把民间规范中的人权内容及其保障方式吸纳到国家体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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