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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规范与人权保障

  人们都不会忘记,在“文革”期间,国家期望通过强制方式改变人们的祭祖活动,并粗鲁地宣布它是“四旧”,特别是要把春节变成所谓“革命化”的试验场,从而对所有古装戏一概否定,对所有家庭的祭祀牌位一概砸毁,对宣传“旧思想”的书籍一概焚毁……在春节期间仍然要求人们轰轰烈烈地修建“革命梯田”……但其结果如何?事实表明,最终仍然是我们民族生活的固有传统顽强地战胜了来自国家的种种强制举措,而不是否定民族生活方式的制度、规则以及政策举措改变了我们的传统。作为例证,前些年因为“陋习”而在全国各地纷纷颁布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在最近却在各地纷纷破产,宣告解禁。这一事实,可以更好地说明:当国家法律以违背民间固有生活规范为其宗旨,并企图在打破一切固有秩序的基础上重建秩序的时候,它不但不能令国家法律更为有效地作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保障主体的权利要求,反而会成为主体之社会生活和权利保障的妨碍。
  这就说明,如果要真正从民众自身所遵循的权利立场出发,我们应当认真对待民间规范,而不是对之横眉冷对,唯恐民间规范在主体交往行为的实践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正如人所共知的那样,权利(包括人权)既可通过法定而产生,也可根据民间规范而产生。前者在一个大国里,往往是某种理念的产物,特别是在那些后发达国家,由于其任务是要设法追赶甚至超越发达国家已经“设定的”先进界标,因此,在包括法律及其权利在内的所有领域都努力按照这一界标设定追赶的目标,就是他们摆脱不发达的条件。这样,就无形中把在某一国家或民族中成功的经验在这里升格、放大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经验。从而生硬的照搬和机械的模仿在这里也就几乎不能避免。而人权的实践却并不必然因之而大踏步进化。
  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后者更能清楚、明白地表达来自特定社会族群内部的权利要求。我们可以从如下诸方面来分析这一结论。
  首先,根据民间规范所生的权利规范每每是一定社会族群内部对权利自身要求的直接规范表达。毫无疑问,民间规范的界定对这里的分析是一个紧要的问题。尽管学界对民间规范(民间法)在内涵和外延上的特征及其表现持有并不相同的主张 ,但对民间规范在事实上的确然存在并无实质争议。人们争议较多的问题只在于究竟如何评估民间法的作用——是依据应然立场力主民间法在人们的规范生活中尽量退场呢,还是根据实然立场强调它必然在人们的规范生活中在场。笔者倾向于站在后一立场说话,从而就不仅仅在社会文化意义上理解和解释民间法,而且更主张在现实政治立场上理解和解释民间法。即包括习惯规则、家族规则、行会规则、乡规民约、宗教规则、社团纪律以及(规范化的)官方非正式经验等在内的民间规范(民间法)不是现实政治生活中可有可无的力量,即使在国家和社会不分的时代,它就发挥着某种权利规定和保障的价值 ,而在当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越来越两分的现实面前,民间规范所承当的权利(人权)内容在政治层面就显得更为重要和必要。这是因为: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野,使得国家政治生活的根基越来越偏重于“草根”的意愿。这在民治国家的政治实践中业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使在正向民治国家迈进的国家之政治生活中亦有越来越多的表现。那么,“草根”的意愿究竟表现在哪里?在很大程度上,源自市民社会生活中的民间规范就是其意愿或权利要求的集中表达。由于市民社会的组织形式要么是在“自发的”发展中形成的(如家族),要么是市民社会的自治主体在自愿原则下组合而成的(某种意义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因此,市民社会的规则形式也就能够更直接地表达市民们的意愿和要求,更现实地体现来自民间的权利要求。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我们在法治建设中必须关注民间规范中的权利(人权)要求,甚至以这种权利要求来作为法制建设的基础和人权保护的根据。否则,所谓人权保障也许就只能流于理念,而无法及于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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