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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效益浅议

  2、侦查的社会效益不高。集中体现为执法水平较低。侦查不仅要破案,而且还应当维护相关人的权利和尊严。执法过程应当文明、人道、科学、合法,否则就会给人民群众对法律威严的信任带来危机。当前许多学者所批评的侦查中的违法现象,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等极大地损害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在普通老百姓的心目中,侦查机关的执法手段比较残酷,作风粗糙。笔者不敢妄言侦查中有多少案件使用了不合法的手段和措施,但是,从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也还是间接地了解到,侦查机关的工作观念比较陈旧,人权保障意识不甚浓厚,执法手段比较简单。从一定程度上讲,这也是许多学者、专家对侦查机关和侦查工作颇有微词的原因之一。
  三、 增进侦查效益的基本思路
  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犯罪形态越来越多样化,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社会治安状况比较严峻。而我国侦查资源投入不足,各地公安机关的办案经费十分紧张,技术装备比较落后,科技含量较低。在此情况下,如何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探索提高侦查效益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了。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宏观的角度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
  1、逐步增长整体投入,加强侦查机关的物质基础建设。随着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增长,有步骤地、有比例地增加侦查资源的投入是可行的。当前,一些侦查机关办案向当事人支取办案费用,从一个侧面表明我国投入的经费不足的问题。尤其是西部地区的侦查机关,人少,车少,钱少,成为侦查工作中的重大瓶颈,不仅对本辖区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力不从心,而且对于其他辖区的侦查机关的协查等事务无能为力,削弱了侦查机关协调、统一作战的能力。因此,我们需要在条件具备和允许的条件下,逐步加大侦查资源的整体性投入,提高侦查设备和其他资源中的科技含量。
  2、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素养,增强侦查人员的战斗力,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侦查人员是侦查工作中最活跃、最重要的因素,他们的侦查能力、水平对于侦查的社会效益和法律经济效益的影响最直接。刑事侦查中的很多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等,从一定程度上讲,也渊源于侦查人员的素质。所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将在职人员继续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涵括业务能力、身体素质和法律知识。
  3、推进刑事侦查体制改革,加强刑事侦查工作与公安基础工作的协调合作。公安机关是我国的治安保卫机关,不仅承担社会治安工作,也肩负着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也有明确的机构职责划分,刑事侦查工作主要由刑侦局(处、队)负责。刑事侦查机构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影响着侦查效益。对于当前正在探索的所(派出所)队(刑侦中队)关系的改革,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深入推进。另一方面,刑事侦查工作与公安基础工作联系非常紧密。基础工作扎实,管理到位,对于刑事案件的侦破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对于户籍、出入境、特种行业的管理等工作,对于侦查效率和侦查效益的提高都有重要的影响,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 对扩权和控权的冷静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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