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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效益浅议

  (1)侦查理论。认识来源于实践,服务于实践。理论是从实践中抽象、总结得到的,同时,又对实践工作产生反作用。侦查是与犯罪相伴而生的,犯罪史的对立面就是侦查史。虽然在近代以前,侦查职能并未从其他行政、司法职能中明显分离,但是,侦查工作始终贯穿于与犯罪作斗争的历史。对侦查的研究和总结后形成的系统的侦查理论,无疑对侦查效益发生着巨大的潜在的影响。侦查学所研究的侦查策略、侦破方法等等理论知识,对实践中的侦查工作起着重大的指导作用。
  (2)社会管理水平。侦查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仅是侦查机关主导的。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民间组织的管理活动和水平都从某个侧面对侦查工作发生作用。出入境、户籍、流动人口管理以及酒店、餐饮等行业的管理,民间组织和团体的管理等等方面,都影响着侦查工作开展的深度、广度和效率。
  (3)侦查体制。侦查机关内部对侦查资源的配置方式也极大地影响着侦查效益。侦查系统内部的关系,部门设置,职责分工,考核机制等软设施影响和制约着侦查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反应能力和作战水平。公安基础工作与刑事侦查工作之间的界定、职责划分、部门设置、资源配置、情报交流等制度都影响着侦查机关的运作。
  (4)执法水平和形象。侦查效益与侦查效率有所不同。效率强调单位时间的产出量,而效益不仅注重结果,也注重过程。破案率虽然是衡量效益的重要指标,但不是唯一的指标。侦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执法风格、执法形象极大地影响到社会公众、当事人的评价。片面追求破案,忽视公民的权利,不仅不助于案件的侦破,而且会损坏侦查的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
  硬件系统为软件系统的运作提供了基础,软件系统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发挥硬件系统的最大效益。侦查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公安基础工作,而且也需要其他部门、组织的基础工作,是一个多系统、多部门参与的联合作战工程。
  二、 我国当前的侦查效益状况
  如前所述,侦查效益是指通过侦查活动而达到的一种客观的社会效果,包括对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的效果,也包括对社会整体利益保护的效果,还包括社会秩序的好转。以此来衡量我国目前的侦查效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侦查的法律效益不高。集中体现为破案率低。由于犯罪的智能化、集团化、国际化等发展趋势的影响,以及侦查机关自身的不足所限,我国刑事案件的破案率比较低。公安机关的大部分资源都投入到大要案(尤其是各级领导机关督办的案件)中,对于其他一般的或者轻微的刑事案件的侦破,资源投入较少,侦破率低下。案件不能破,犯罪分子依然逍遥法外,被害人依然忍受着犯罪带来的痛苦。刑法不能实施,法制得不到维护。侦查的法律效益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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