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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的权利意识与司法权的公信力

民事主体的权利意识与司法权的公信力


李小东


【关键词】权利意识  司法权的公信力
【全文】
  民事主体的权利意识与司法权的公信力
  一般认为,一个国家民事主体的权利意识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这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水平.亦即,民事主体的权利意识高,则这一国家的法治水平建设状况就相对较好,反之,则较差.当然,这里的民事主体是就广泛意义上而言的.
  反映民事主体权利意识高低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看民事主体在碰到其权利被侵害时所表现出来的态度是什么?如果表现得消极,则可以认为其权利意识不高,反之,则可以认为其权利意识是高的.当然这也是从一般意义上而言的.
  以前看王泽鉴先生<法律的斗争>这样的文章,深以为然,法律就是在斗争的过程中前行的,权利则是这一斗争的中心,所有的斗争都是表现为权利的此消彼长和权利的种种妥协.法律的发展史表明没有权利的斗争,就没有法律的生长.同时,良好的法制建设也有利于权利意识的培育,由此可见,权利意识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最近在一家民营企业挂职锻炼,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时常会碰到权利被侵害的情形,比如,企业所设计的某家织用品的款式被其他企业恶意使用.但令人奇怪的是,企业并没有因为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而是采取一种比较消极的态度,甚至于可以说表现的有些漠然.难道说是因为他们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权吗?显然不是,这里实际上有极深层次的原因.我隐约地感觉到一点什么.
  后来的种种交谈证实了我当初的感觉,企业之所以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选择漠然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他们认为现有的司法制度不足以有效地保障他们权利的实现.设想他们维权的历程可能会是这样的:花一定的成本收集证据,进行艰难的诉讼,然后是漫长的等待,再然后即使胜诉了也可能会是一纸空文,企业对进行诉讼的意义并没有良好的预期.在这样的情况下,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自然会选择放弃权利,放弃的直接动因是进行诉讼的成本大于获得利润的成本.科思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在这里被表现得淋漓尽致.
  产生这一现象对建设一个法制国家实际上是极其可怕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企业而言,其对权利的漠然可能会更直接地诱发侵权事件的泛滥, 不利于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侵权企业而言,其侵权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扼制而使其产生进一步侵权的恶意,使违法行为得以大行其道;三是司法权公信力的丧失,这是最为重要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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