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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行于制定法和习惯之间

  尽管如此,费先生提到的这件事,如果抽象地看起来,还确实提出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争议:这种婚外性关系对其配偶是否构成一种伤害?国家制定法该如何以及又能如何对待这种伤害?受害者是否可以请求司法对侵犯自己婚姻关系的人予以某种形式的制裁?这种制裁的限度在什么地方?在古今的许多社会中,对于有婚外的性关系的配偶的一个制裁是允许单方面提出的离婚。在古代中国,“淫乱”一直是允许丈夫单方面要求离婚的所列举的七种情况之一,并且不受“三不去”的限制。[8]在西方的许多国家,单方面提出离婚的必须是对方有过错,而通奸几乎总是首当其冲。[9]在另一些有强烈天主教传统的国家,任何情况都不允许离婚,但是由于天主教强烈谴责通奸,宗教对于这个社会(而不是其中某个具体的人)来说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法律的角色。
  但是,如何制裁“第三者”则在各国都一直是缺乏明确的世俗法律。在近代以前,或者在现代民族国家出现之前,在世界各地,似乎对“第三者”的制裁除了社区的压力之外,更多是由受伤害之配偶运用某种形式的“私刑”,抓到了,打一顿,留个记性,然后也就只能算了。但是,由于性冲动是人类极强烈的一种生物性本能,在极个别的情况下,这种报复闹出人命完全可能。[10]在一个天高皇帝远,国家法律由于种种限制无力干预的时空中,这种极端事件也许不为人所见,甚至没有文字的纪录,国家也就只能“眼不见,心不烦”了。但是,随着现代国家权力全面深入社会,社会日益受到中央权力和与之相伴的知识的规训,那种仅凭着本能、因此有可能失去节制的私刑报复就日益不能为国家秩序容忍了。通奸开始被许多国家的制定法认定为犯罪或轻罪,甚至直到今天。例如,美国在包括首都所在地华盛顿特区在内的大约1/3的州法律至今仍然规定通奸为轻罪,尽管这些法律已经无人适用,实际已成为“死去的文字”。[11]中国自本世纪初开始,至少在这个问题上,也开始了这样一个“现代化”的过程,[12]从而为费先生提出的问题提供了发生的条件。但是,如果不是考虑费先生讨论的具体案件,而将这种问题一般化,我们就可以看出,这实际上反映了民间和国家两套规范体系的剧烈冲突。在费先生撰述的时代,这种转型还刚开始不久,加上那位乡间刁民的个人人品,因此,这种规范体系的冲突显得格外激烈。
  如今距费先生撰述此文已有50多年了。过去的50年里,中国社会进一步经历着自本世纪初以来一直以各种方式延续的巨大社会变革和转型。就费先生提及的婚姻家庭以及与之相关的两性关系而言,在中国农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进一步推行包括离婚自由的婚姻自主,保护妇女权益,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巨大改变,妇女能顶半边天已经成为一种常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上,通奸早已不再是一种犯罪了,甚至不是任何违法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在这一方面,中国的法律是非常自由派[liberal]的,也许从这里可以看出支配当代中国制定法的意识形态的归属)。因此,如果从当代流行的主流知识话语来看,从法律条文上看,那么中国农村的家庭婚姻和两性之间的法律关系会有巨大的变化;虽然社会并不鼓励,但是至少法律不会打击成人之间自愿的婚外性关系。情况是否如此呢?
  在江汉平原的某个县级市的法院里,我们看到这样一个案件,情况及背景大致如下:某村一位妇女Q的丈夫M长年在城里打工,在同村的另一位男子W的引诱下,妇女Q同W发生了历时一年多的两性关系(Q称是强奸后通奸)。其丈夫回来后得知此事后非常愤怒,声称自己“没脸在这个村子里活下去了”,多次打骂W,并威胁W及其家人特别是其儿子的生命安全。村委会首先出面调解,W表示愿意向M支付7000元人民币作为“精神和名誉损害赔偿”,但要求M保证,私了之后不再威胁自己和两个儿子的安全。M拒绝了这一出价,继续纠缠威胁W。W感到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都受到了威胁,为寻求保护,将此事反映给本村书记,书记建议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M停止对W的人身威胁和财产侵害。
  到此为止,这基本是费先生的故事的现代版,除了第三者的人品外,故事情节和人物都大致相似。但是问题接下去就有所不同了。面对W的起诉,M异常愤怒,在没有任何可以站得住脚的法律根据的情况下,M提出反诉,认为原告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精神和名誉损失”,要求法院据此判决原告赔偿自己人民币10000元。
  面对这种非常微妙的案情,法院既没有轻易接受W的诉讼请求,也没有轻易拒绝M的诉讼请求。而是模棱两可地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院一方面通过劝说,使得W接受了对他实行拘留的决定;而另一方面又,法院又用这种拘留作为一种交换条件之一,要求M做出让步。经法院同双方做工作,和解协议终于达成了。协议规定:1、W“赔偿”M精神和名誉损害费8000元;2、M停止威胁、骚扰W及其家人,此后,双方均不得挑起事端(对于W来说,这意味着不得再去“找”这位妇女);3、本案诉讼费600元,W承担400元,M承担200元。协议达成的当天,在“班房”里安全且自明其妙地待了13天的W被释放了。W对自己遭遇没有半点抱怨,相反一个劲地感谢主持调解此案的法官。而M则很快携带自己的妻子离村到城里打工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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