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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送法下乡?

为什么送法下乡?


朱苏力


【关键词】无
【全文】
  分兵以发动群众,集中以应付敌人。——毛泽东[1]
  战争是流血的政治,政治是不流血的战争。——毛泽东[2]
  
一、问题和材料

  本文研究的是我们在农村基层司法调查中发现的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司法下乡”或“送法上门”。送法上门并不仅仅限于农村,但本文分析将限定于农村。用作具体分析的个案材料是强世功、赵晓力和贺欣1996年底在中国陕北农村调查时参与观察的一起法院下乡依法收贷案。对这一收贷案,强世功、赵晓力已利用了其中部分材料各自做出了相当深入和富有新意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3]但我的关注点并不是这一案件本身,而是“下乡”这一普遍的、习以为常的、以致无人提问的现象。借助于这一案件仅仅是为了使本文的分析有所附着,不致过于空泛,同时也是对当代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一种反思。因此,本文还利用了强、赵二文中未予利用或公布的一些背景材料;同时,为了避免“解剖麻雀”必定具有的令人怀疑的典型性和代表性问题,我还利用了我们在湖北省对基层法院法官的一些访谈材料,[4]以及一些社会常识。
  为了便利读者阅读本文,不必寻找有关的原始材料,在此,我将此案前后经过作一大致介绍。介绍势必简略、概要,不可能将许多背景性材料以及材料之间的微妙联系和意义一并展示,或即使展示了,也未必能引起读者的足够注意,因此,许多细微之处将在后面的细致分析时予以点出、补充和展开。案件的大致状况如下:
  陕西北部靠近沙漠地带的某乡农民在大约10年前向镇信用社贷了一笔200元的款,期限为3个月,但一直未还。信用社曾几次托人捎话,或见面催要,甚至上门催款都没有结果。1996年,在地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加强“依法收贷”的促动下,信用社向该县法院驻该乡的人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庭庭长因此带着信用社的人下乡收贷,他们不仅从县农工部租了一辆小面包车,而且请了派出所的民警,“以壮声势”。调查人强、赵、贺三人碰巧得以随行。到了该村,法庭庭长首先找到该村干部,由村干部领到借贷人家中。不巧,借贷人已外出放羊,村干部因此去找借贷人。原籍陕北的调查人之一的强曾心存疑问:是否村干部会通知借贷人躲起来。但事实上没有。借贷人回来之后,请诸位上炕就座,且不用脱鞋(不脱鞋显示了对“客人”的尊敬),接着烧水、泡茶、进烟;当得知调查人的身份时,声称自己“大跌面子”。随后,在炕上“开庭”,信用社和法院首先称借贷人以前另有一笔借款未归还;借贷人称已归还,并有某某人作证(后来的补充调查发现,确实已还)。法院随即对此“案”也不再深究,转而追问这笔贷款为何不还。借贷人除了称无钱以及搬出其他借口外,还称民间流传:到1997年底,政府会将农民欠政府的所有贷款都一笔勾销。庭长当即批驳了这种流言,声称这一次是“依法收贷”,借贷人应交纳的金额为,本金200元加上10年的利息,共700多元,再加上这次下乡所用交通费、诉讼费各200元。借贷人声称无法还这么多钱。村干部此时发言,首先批评了借贷人借钱不还,随后在未同庭长以及原告信用社商量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地要求借贷人及时还上本息,诉讼费和交通费就免了,由他自己“给你顶这个人情”。对此,法庭庭长并无反对,反倒说,这是调解的办法,没有加15%的罚款;如果借贷人不接受,那么就到镇上法庭去,按国家法律规定办,该罚就罚;现在这样做还是为了借贷人考虑。最后借贷人出去借了钱还了贷款本息。这一“开庭”究竟是“审理”或是“调解”,事先并不清楚。但据后来的补充调查,发现案卷的“制作”是按调解进行的,所有记录都看不出场景和开庭期间的种种讨价还价,似乎一切都非常严格地符合法定要求。[5]
  我对这一案件的关心是为什么要“送法下乡”、“炕上开庭”。在世界上的各现代特别是法学家眼中能看到的发达国家中,都没有这种现象。这种现象可以说是中国独特的,是一种典型的中国现象;但这在中国又是如此普通,如此常见,以致至今为止无人对这一现象及其效用提出疑问和进行细致研究,似乎这是天然合理的。即使偶尔有所分析,也往往停留在宣传或意识形态层面,认为这是一个司法深入群众,便利群众,为民服务,或“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范例。本文则试图从国家权力向社会深入的角度对这一问题提出一些新的分析,以求教于其他学者。我的解释是,由于种种自然的、人文的和历史的原因,中国现代的国家权力对至少是某些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仍然相当松弱;“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鉴于“下乡”在中国近代以来一直相当普遍,因此,这一研究进路之意义也许不仅仅限于农村的司法。本文的分析因此也略为超出司法下乡,而顺带论及一般的干部下乡,乃至近年的“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
  
二、为什么送法下乡?

  这是本文的基本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切入点。在调查基层司法制度的时候,法官经常谈到要下乡办案。这里所说的“办案”并不仅仅限于调查案情,甚至主要不是调查案情(例如本案);不时会有乡间开庭,甚至出现上面提及的“炕上开庭”的现象。于是,我们就要问,司法权力为什么会以这种方式运作?
  并不会因为有案件发生,就一定会发生这样的司法权力运作。首先,如果是一个习惯于书本上的司法理论和制度的人,或者是了解西方发达国家司法程序的人,都会首先发问,为什么有国家强制力支持的法庭不传唤“被告”呢?更何况,人们不是常常说,相对于民间的力量,中国的国家或政府的力量太强大了吗?
  其次,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国家在乡里设立了人民法庭,它就一定要下乡收贷。事实上,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正式规定来说,也只是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6]即使如此,该法仍然规定了传唤制度。[7]因此,下乡与否并非一项强制性的规定,而是可以根据需要斟酌取舍、变通的。而自改革开放以来,司法领域一直强调司法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与此同时,司法开始也确实日益制度化了、规范化了,无论是审判人员的着装,还是法庭的庭审方式;无论是审判人员的普通学历,还是他/她们的专业训练。而为什么在基层司法上要留下了这么一个明显的非规范化“口子”(尽管不是唯一的口子[8])?而且,我们也不能笼统地说“根据需要”。我们必须追问的恰恰是,什么是这个“需要”?这个需要是怎样构成的?司法实践中,法官或法院是如何在行动中实际理解处理这个“需要”的(这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博士论文题目,并且将是具有创造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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