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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教育目标:精英还是大众?

人们不难发现的在近些年来,在高校法律院系出现了替课的枪手”,两个教师之间进行“合作”,由一人在外打官司赚钱,另一人替打官司者代授其应讲的课程,然后,在学校(或院系)报酬之外,再由打官司者付给“枪手”一份报酬,以便学校正常待遇和外面创收两不误。另外,不少有资格带研究生的教师,则动辄将其应讲课程交给研究生上,而不论该研究生有无讲课经验。
相关论述, 参见谢晖:《法学家:文化品位、学术品位及其实现条件》,载《法学》1995年第4期。
这是某大学一位汉语言文学专业出身的法律系系主任在与笔者交谈时时说的话。
我们知道,即使崇尚法治的国度,高等法学教育也不是我们的这种繁荣法。有人在私下主张,对于中国法学教育目前的这种混乱情况,政府最好不要进行干涉,而交由市场去调整。显然,这又既滔入了市场万能论的误区,也是对市场调节的一种误解。前者是因为,在中国如此庞大的人口数量和低比例的高等教育条件下,如果要靠“市场”来调节混乱的高等法学教育,其结果将会更有利于那些门栏较低的法学院系或其它教学组织,因为他们更容易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旺盛的接受法律教育的社会需求。这样,可能反倒妨碍有条件、也有能力提高中国法学教育水平的法律院系的办学信誉和效果。后者则是因为:政府对社会经济事务的调控本来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内容。市场经济恰恰意味着它不是商品原始积累时期的放任经济,而是由理性人穿行其间的经济。而国家则是理性人的正式代表。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社会事务的宏观干预,应被视为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国家干预在高等法学教育的任何方面都是如此。特别是在与意识形态相关的一些课程的安排上,国家强制干预的力量显得非常强大,以至于在大学法律院系,至少本科生期间所开课程中专业课的课时和学分有时还赶不上公共课的课时和学分。这真令人匪夷所思!
作为一个相当热门的问题,法治近些年来在我国法学家那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而这种重视的催化因素却来自官方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肯。而笔者秉性不愿为此种论证,因此,也就尽量避免和这个热门的话题交手。这里只所以“不得不谈之”,实出于本文论证的需要,而不是应和某种明显意识形态化了的法治宣传(尽管我很赞成这种宣传,但它的前提是应有大体确定的内容,而不是仅仅把它当作标签,以至于一个“以德治国”一出,相应的标签也就更换)。
动态调解这一术语相对于静态调解而言。我认为,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节属于静态调解,它的特点在于只要法律存在,便是对具有从法精神的人们的一种有效规范和调节。所以,法律的存在至少是社会秩序的象征。但当法律的静态的自动调节在某些环节上出了问题之后,就需要借助于法律精英(人)的动态调解。无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还是法院的判决,都是这种动态调解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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