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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教育目标:精英还是大众?

  民国时期,孙晓搂在剖析法学教育的目的时强调了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应有三个衡量标准,即:1、要有法律的学问;2、须有法律的道德;3、要有社会的常识。另一位学者燕树堂也曾谈到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有“法律头脑”的人才,其基本条件有五,即:须有社会的常识;须有剖辨的能力;须有远大的理想;须有历史的眼光以及须有的广博的知识 。虽然,这些主张不乏启示,但今天看来,仍属泛泛之谈,作为以培养社会精英为目标的法律教育,这些条件还远远不够。至于具体条件是什么?我认为需要和其他普通高等教育相比较而得出。总的看法是和其它普通高等教育相比,高等法学教育无论在人才的知识结构、见识能力、还是从其人生信仰、道德修养上都须远远超出。否则,就既不能为国家管理者,更不能为社会正义的最后裁判者和救济者。
  在习惯了某种“大众”意识、甚至“民粹”意识的当代中国,要把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界定为“精英教育”,也许会条件反射式地召来人们诸如“脱离群众”、“英雄史观”、“唯心主义”之类的“帽子”。然而,我要继续说的是,高等法律教育的上述目标定位,与这些“帽子”的指摘都毫无干系。它恰恰是建立在对法律职业“唯物”之需要的实证基础上的。我们知道,“文化大革命”式的“群专”道路不但没有使我们真正走向群众、密切人民、达到唯物,反而演出了一场混乱的、令人不堪回首的广场剧。可见,没有法律精英和其他精英的“群专”并不是我们治国的理想,更不是一种治国的方法,反而是一种祸国殃民的举措。
  以上,笔者只就中国法学教育为何要在目标上取向于精英教育在两个方面做了简要的论述。如果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而言,那么,这两条理由还显得有些单薄,还可以举出更多为何中国的法学教育必须取向于精英教育的原因。这里特别需要简要提及的是:随着中国高等法学教育重新恢复以来20余年的经验积累,在一定程度上我们有了在一些大学法律院系实行精英教育方案的条件。然而,就整个的中国高等法学教育而言,要以精英教育为目标,还存在着值得改变的管理上的、硬件设施上的以及教学培养方式上的一系列问题。
  三、 实现高等法学教育目标精英化的条件构想
  精英化的高等法学教育究竟需要那些实现的条件?也许,站在不同的视角人们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在笔者看来,如下几个方面当是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精英教育需要高等法律院系教师自身的精英化。欲使受教育对象成为社会的精英,首先需要教育者自身具有“伯乐”的慧思。这应当是并不难理解的道理。但正如前文所言,在当代中国高等法律院系中,法学教师的质量普遍堪忧。除了学历偏低这个外在的象征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大量法学教师内涵之缺乏上。这突出地表现在如下两方面:其一,高等法律院系法学教师的知识结构上存在严重问题。笔者身置法律院系,也不怕露自家的丑。在我国高等法律院系,有相当数量的教师除了和自己相关的那门课程的一些法规注解知识及相关教科书稍微了解外,甚至连本专业其它课程的知识也甚少了解,也不打算去了解。这就形成了同为法律专业的教师,但在谈到其它课程的一些知识时就像听天书般的情形。至于和法学紧密相关的其它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绝大多数高等法律院系的教师可以说少得可怜。其二,高等学校法学教师在道德修养上存在的问题。由于大量的法学教师兼职从事律师工作,从而在积极意义上讲带来了司法实践的经验,但在消极意义上讲,也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大量不健康因素带到学生中间。特别是在研究生培养中,此种情形更盛。笔者见到一些研究生导师带领其弟子出入于“三陪”出没的歌舞厅,当向其提出此一问题时,还美其名曰“让其尽早了解社会”!其它诸如因为个人“创收”而忘记教学本业等等现象,都突现了高等法律院校教师在道德素质上存在的严重问题。
  高等法律院系教师所存在的如上两个问题,使得其无能力、甚至无资格培养法律和社会的精英人才。为此,不但需要高等法律院系发挥正人先正己的精神,而且也需要认真扎实地解决教师的知识结构和道德素质。从而使作为精英的法律职业者的培养具有先决条件。同时,也需要相关的管理机构对高等法律院系的教师规定更加严格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制定科学的综合考核与评比之方式和条件,并由院系学术委员会进行综合考核。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对综合考核问题较大者实行当然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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