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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教育目标:精英还是大众?

  其次,高等法学教育实际上肩负着培养法律职业者的使命。在一定意义上讲,法治就是法律职业者的事业;法治乃是法学家之治 。所以,能否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是法治能否真正实现之关键所在。
  一般说来,法律职业是指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所构成的,他们都以法律活动为其终身的职业内容。我认为,如上三种不同的法律职业者之根本区别在于其责任对象的不同。检察官所承担的是一种关于国家的使命,因此,他们便直接向国家负责任。律师则因合同而为当事人服务,所以,他们在具体行为中的责任首先是一种合同责任(除了委任的之外)。从此意义上讲,说律师首先在具体行为中要为委托人的利益负责,以及为自己的钱袋负责并不为过。或许只有为当事人的钱袋负责,律师才能实现对法律的负责。而法官在具体行为中的直接责任基础则是国家的法律规定,他们从始到终,都只为法律负责,除了法律,任何人都不能做法官的主人,向法官发号施令。尽管三种法律职业者之间有如上的不同,但不同法律职业者所从事的职业活动有一点是相同的,那便是只有当他们成为法律和社会的精英时才能胜任法律职业活动的要求。之所以要求他们是法律精英,道理并不难理解,因为不是法律精英,就不足以利用它们所掌握的他人所没有的法律知识而使受到破坏的、紊乱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就无法以他们的“妙手”以解决形形色色的社会冲突,也就难以收到通过法律的社会关系守护者的作用。而之所以他们也必须是社会精英,在于法律职业者,特别是法官既是整个社会正义的化身,也是最后的社会正义,即社会正义最后的救济者。法治总会遇到各种风险,正义也总是在现实生活中被打破。那么,由谁来具体挽救法治所遇到的风险?由谁能救济被打破的正义?实践证明,法律职业者,特别是制度设计上的司法审判才能做到这一点。这也正是在西方各国的制度上对法律职业者、特别是对法官的道德及个人修养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官员的原因所在,也是法官与牧师、医师那般受人特别尊重的原因所在 。
  法律职业的这种特点,决定了并不是一个接受过普通高等教育的人就可以胜任之,当然也更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之。这正像当人们有病时一般要选择医生、而不是随便一个普通人去看病一样,当社会关系有了纠纷时,当事者一般也要去找专家——法律职业者救治,而不会随便找一个人来介入纠纷。即使在不崇尚“大传统”的乡土社会,人们理性地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是寻求一个在智慧上高人一等、在道德上品行高洁的人来介入、解决、调理之。在庸人那里,调节纠纷的方式除了暴力,还是暴力。
  说明法律职业的特点并同时说明社会纠纷对法律职业者的要求,是为进一步说明法律职业者应当是社会的精英;同时也是为了说明产出法律职业者的高等法学教育应当崇尚一种精英教育,而不应定位在普通的高等教育上。这样讲,自有其道理。古人云:“取法乎上,仅得其中;取法乎中,仅得其下。”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即使把其教育的使命定位在精英教育上,也未必培养出来的皆为精英,倘若把其定位于普通的大众教育上,那么,应当高瞻远瞩地处理人们纠纷事务的法律职业者,就只好由低素质的人来充任。这种情形,将会带来何种后果,不用专门分析,人们也会可想而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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