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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教育目标:精英还是大众?

  另外,还要在此提到从事高等法学教育的教师之质量问题。无可否认,在近年来一些高等学校的法学院,涌现出了一批相当敬业的、有研究能力和教学经验的教师,但同样不可否定的是和人文—社会科学其它学科相比,法学教师的质量还值得忧虑。这不仅在于我在前文已经提到过的不少法学教师因为经不起经济利益的诱惑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改善其生活条件上,也在于进入法律院系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人员本身存在的问题。一般来说,这些人由三部分构成:其一是从兴趣上就热衷于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人。这些人在法学院系中当是凤毛麟角。其二是虽有相当才华,但因为缺乏必要的“关系”,而无缘到他想进入的机构工作的人员。这些人进入法律院系后心力精力并不在于法学教学和研究,而在于如何借此打通关系,或者跳槽,或者从事自己想做的事务。第三类则是其它实务工作实在做不来,才“只好搞教学”的人员。可见,高等法学教育之教师结构构成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这样的教师结构,很难胜任培养精英人才的要求,而只能勉强符合大众教育的要求。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高等法学教育,不论从人才选取、教学模式还是管理方式上,都不符合精英教育的要求。因此,我把目前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称之为大众教育。
  二、 精英式高等法学教育的要求及其原因
  我认为,未来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应当和国外(特别是西方国家)法学教育看齐,取向于一条精英教育的路子。所谓精英教育,是指以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主要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者和法学教学与研究人员为使命和目标的教育。为什么会得出这一结论呢?
  首先,我们不得不谈到国人正翘首以待、热烈期望的法治 。如果说,人治主要是借助某一个精英来进行整个社会的治理的话,那么,法治照样不拒绝精英的作用,不过它需要的是一批具有法律职业训练,并忠诚、信仰法律之士。这就需要从法治的设计者(法律哲学家、政治家)、创立者(具有政治智慧、哲学头脑和法律训练的议员)们开始,并以法治的守护者(法律职业者,特别是法官)对法律的娴熟和诚信为保障。至少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上面提到的这些人不仅应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或者具有很高法律意识的精英,而且同时也是社会正义的实践者和社会关系的动态调节者 。如果他们不是社会的精英,反倒在遇到有关纠纷时和普通人无所差异,那么,整个法治的大厦将会因此而倾覆。从此意义上讲,静态的规则和动态的执行规则的人共同促成了法治的实现。
  那么,敬业守法、中正诚信的执法者、司法者从何而来?他们当然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从娘胎里带来的,而是通过后天的教育获致的。特别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熏陶应当是高素质治国之才的摇篮。如果我们的法学教育不能把产出社会、特别是法律精英作为自己的目标,而像其它专业一样把高等法学教育定位在普通专业人才的培养上,那么,期望高素质治国之才的出现,就是梦想。只要法治是一门技术,同时也是治国的艺术,则它的专业性、专门性和综合性就只有相关的精英才能胜任。只要法治需要精英来落实,也就需要高等法学教育的目标必须朝着培养精英的方向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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