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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教育目标:精英还是大众?

  在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式上,也能反映出当代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此种困境。据我在多所大学法律院、系工作的经验,可以说,在一所综合性大学中,法科教育和其它文科教育在培养方式上基本没有区别。在课程设置上,大体上由原理课和应用课两部分构成,在讲授方式上,更是我们所熟悉的满堂灌,学生的能动精神、自主精神在课堂上基本得不到反映。他们只能做被动的、机械的接受者 。但与其它人文—社会科学难以比较的是:一方面,受长期以来某种意识形态教义的影响,法学教学和研究比其它人文—社会科学所受到的影响和冲击要大得多,因此,即使满堂灌,教师们还是在涉及到新观点、新见解时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这不但严重地制约了学生的创造精神,而且也阻挡了老师的开阔视野。另一方面,近年来法科老师和经济学科老师一样,严重地“跟着利益感觉走”,利之所在,用心刻苦,利微之处,极不用心。不仅职业道德对此无能为力,而且国家法律(“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也对此难有作为。在学校留个职位、在外面设法赚钱成为不少教师的“生计法宝”,为此,甚至在客观上形成了教师为副业、在外赚钱为主业的情形。 因此,法科教师能够专心致志地从事科研活动者简直是凤毛麟角。虽然,按照人们的一般想象,从事律师等实践活动,应该对教师教学是一个促进,但事实证明,在司法活动、特别是律师办案至今仍然主要是凭关系、而不是凭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环境下,由这样的教师给学生的所谓“言传身教”,恐怕“教唆”的成分要远远大于“教化”的成分。正由于法科院系与其它人文—社会科学院系相比较的这种劣势,使得在高等教育中,法科教育的水平甚至远不及其它学科。以至于法科学生是高等学校中的“闲人” 。
  在院系管理方式上,法科院系从整体上显得混乱不堪。由于在近年来,法科客观上成为给不少大学“创收”的重要学科,因此,各类不同院校把有资格招收法律学员作为重要的奋斗目标。其结果是“有条件固然要上,即使没有条件也要上。”即使一个很不起眼的师范类、财经类甚至建筑类大学也在竟上法律系。据笔者所知,某个仅有6位法科毕业的本科生任教的大学,法律系甫一创建,便招收530名学员!不少新创建的法律系,管理人员、特别是系主任却是法学的门外汉,但是,他们照样能能堂而皇之地给学生讲“法学”科。并且还放言:“法学课最好教,一个案例两节课,学生满意我高兴。 ”据云,不论按教育部的口径还是按司法部的口径,我国高等法律院系总数在300个左右,那么,这300个左右的法律院系,真正具备高等教育教学条件的能否达到100所?我看还是相当令人怀疑的。
  同时,和上述现象相关的是:在高等法律教育中,各种求量不求质的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各地正在竞相上马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以及函授大学、自修大学、非学历高等教育对法律专业所表现出来的前所未有的热忱,使得人们仿佛置身于一个崇尚法治、以法为教的国度和社会 。然而,我们知道,这是一种虚假的繁荣,是一种国家必要的干预机制在法学教育中被放逐、弱化的表现 。它不但影响了高等法学教育的质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法治的进程和质量。这是因为,在我国“司法机关”目前的公务人员结构中,还有大量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法学训练。特别是身居要职的院长、检察长、局长等,受到过正规法学训练者反倒是鲜见的。而司法机关用人机制的不健全,使得他们的子女、亲戚和关系户们不论是否受过高等法学教育,都近水楼台地进入“司法机关”工作。即使国家相关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因为有了这么多低门栏的法律教育机构做保障,也会轻而易举地得到“解决”。这就严重地妨碍着接受过正规法学训练的人进入“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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