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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学教育目标:精英还是大众?

高等法学教育目标:精英还是大众?


谢晖


【关键词】无
【全文】
  如何为高等法学教育 界定目标?这在以西方为代表的近、现代高等法学教育中,似乎不是什么问题。但当代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却存在着严重的教育目标不清问题。首先须说明的是:这里的目标,不是高等法学教育要达到的一般意义上的政治目标,而是其人才培养的目标。就该目标而言,一般存在两种主张:其一是高等法学教育是一种精英教育。因为它培养的人才去向主要是到需要专门技能、专门知识和专门职业道德修养的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以及律师事务所。同时,也因为法律的从业者既直接涉及每个人的私益保护问题,也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二是高等法学教育与其它专业的高等教育一样,只是提高国民素质的一个专业方向,不应强调它的精英教育属性。不要把高等法学教育和其它高等教育专业教育的区分说得那样森垒壁严、不可逾越。
  按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体制的现实状况,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大体上所实行的是一种大众式的教育。这无论在法科学生的选取上、培养方式上还是在我们通常所称的“司法机关 ”对法学人才的重视程度上,都可以看出 。但在笔者看来,这种情形已经在严重地影响着我国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从而进一步地制约着中国的法治进程。
  一、 大众式高等法学教育的现实及表现
  大众式的高等法学教育,就是指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上,与其它专业的高等教育在人才选取、培养模式、管理机制以及目标期望等方面没有特别区分,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讲,还要低于其它专业。
  在人才选取上,我们知道,我国的大学生来源于一年一度的高等教育考试。至少在1990年代中期以前,当法学尚未成为中国的所谓“显学”,法律职业尚未被人们特别看重的时期,立志于在大学求学的学子们并不以法学专业为首选,特别是那些平日里成绩优秀的学生,甚至并不把法学(律)专业放在眼里。虽然,这里没有可实证的资料,但我们大体上可以肯定,彼时进入高等法律院校的学子,基本上是高等教育入学考试中成绩中等以下的学生 。这种情况,直到1990年代后期随着国家一系列战略方针的转变以及由此引起的法律在国家运作和社会生活中地位的提高、也随着法学在社会科学中地位的逐渐提升,才多少有所改观。更兼之受观念和政策的一些影响,在很长一段时期,各个大学法科似乎形成了某种共识:法科只能招收在中学阶段学习“文科”的学生。直到现在,这一观念仍然在影响着绝大多数大学法学院或法律系的招生和生源。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法学院系对生源或人才的选取。民国时期,杨荫杭曾对当时的中国法学教育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其中之一就是人才选取问题。他说:“欧美学生以考入法科为最难,而中国则最易,凡不学凿空之徒皆趋之。……法科精神,本不易习,而中国法学,诸事苟且,文凭贱如粪土,学士多如苍蝇。 ”岁月虽然流逝了近六十年,但恢复了的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仍大抵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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