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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应注意的问题*

  一般而言,公司吸收合并对合并双方都会发生重大影响。对于吸收公司的股东,也会面临公司股权结构、资产结构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所以,对吸收公司的股东与被吸收公司的股东一样,也应赋予其回购请求权,始能体现法律上的公平。
  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对如何保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却没有下文。只有中国证监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件,供股东查阅。但这一部门规章却没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由此看来,对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法律解释论已经不能解决问题,只能依靠立法论才能解决。
  七、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
  合同的法律效果有三:
  1、公司消灭
  在此特指被吸收公司消灭。由于消灭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已由吸收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它的解散与一般公司的解散不同,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直接消灭。
  2、公司的变更
  如前所述。
  3、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承受
  公司法184条合同法90条[10]对此均有规定。
  八、公司合并无效之诉
  我国公司法没有直接规定公司合并无效制度。但是由于公司合并是参与合并的公司基于合并合同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如合并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事由,利害关系人当然可以提起请求确认无效之诉。在此类诉讼中,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合并无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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