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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

  但是社科法学必定会在中国占有相当重要的一席之地,甚至有可能比欧美国家的类似学科状况更为重要一些。原因首先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会仅仅只有常规科学,总会有一些人更喜好打破沙锅问到底的,喜欢抬杠,有更多地好奇心,而不满足常规科学设定的轨迹。有这样的人,就一定会有这样的学问产生,尽管他们的市场未必很大。这种社科法学一般需要更多的智识性投入,并且在法律市场上经济回报率比较低,因此,不会有很多人进入这一领域;但也正因此,稀少又可能提升其在学术市场中的价值。其次,中国社会在许多方面都正处于一个转型期,并还会持续比较长的一段时间,而转型期的问题往往是常规科学难以回答的,必须更多地研究;中国同时又是一个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外国的各类法律知识经验如能在中国适用,都必须有某种程度的验证、调试和修订,而这个工作也不是诠释法学家在其学科范式之内可以解决的。(注:这并不是说一个主要属于诠释法学的学者不可能解决;他有可能超出诠释法学的地界,而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因此,这两个判断是不一样的。)而必须主要依赖社科法学学者在关注现实、注重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来完成,甚至作出某些理论上的贡献。因此,社科法学更可能在法学领域中,而不是在法律领域中,扮演一个突出的角色。 
  必须注意,在目前中国学术法律人甚至一般人的心目中,理论高于实务,学术高于实用。因此,我上述的一些更多属于猜想的预测可能会伤害一些主要是属于诠释学者的自尊心,可能认为——由于我自己的学术定位——我在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以一种虚幻的未来来激励现在的生存勇气。如果这样理解,那就是误解了我。在我看来,理论和实务,学术与实用,对于两者均同样需要的社会来说,并无高低贵贱之分,都只是三百六十行中的一行而已。我个人当然会有自己的学术追求,是我的立身之本;但是我也完全知道这仅仅是我个人的偏好而已,我无法站在一个“客观的”立场上,用一个客观的尺度衡量某种法学一定比另一种法学在绝对意义上价值更高。因此,我在做上面的分析时,丝毫不隐含对诠释法学的轻视或对社科法学的抬高。这里的分类对于广泛的法律、法学消费者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在他们看来,转用一位经济学家的话,那就是世界上只有两种法学,做得好的和做得不好的法学。因此,任何学者都无需为自己搭的车而沾沾自喜或闷闷不乐。 
  即使我说了这些话,还是不能排除有人会作出其他理解,并展开我力求避免的对于法律学术发展无益的争论(甚至我这句话本身都有可能被当作争论的话题)。在中国这个太容易道德化的学术大环境中,哪怕是一个事实的描述,人们也会首先向其中注入然后再从中抽出价值的判断。但在说完这些话之后,我将不再在这一点上做更多解释。 
 
五.
 
  上面的判断是基于我们这个世界的基本条件或目前的趋势不变才能成立。但是,我们的社会正在发生一些重大的变化。如果注意本文开始时引证的那篇文章,以及考察造成其讨论之现象发生的社会条件或原因,也许,我们甚至应当对社科法学的前景有一种更为“乐观”的态度。我知道对正在发生的事件作出预测是愚蠢的,十猜九不中,剩下的那一中也许还只是瞎猫碰上了死老鼠。预言者死了。但是我们既然生活在这样一个急剧变化的时代,如果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又不怕出丑,也许我们还是可以做某些预测;最多我们只是留给后人一个笑柄而已,而多少人曾经在这条路上倒下去了! 
  我的关于社科法学的猜测是基于当代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交流技术的高速发展,基于更多的专业化的实证研究成果的出现以及它们的方便获得。这些因素此刻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世界。如果这一点是可靠的,那么,可以预见法律在其专业化的同时又可能会变得更加非专业化,出现一个“法律的非法律化”悖论。法律会引证更多的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甚至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获得一个合理的解决纠纷的判决,而不是更多引证主要依赖政治性权威的法律材料和规则来获得一个合理的判决。会有更多的其他学科的学者逐渐加入到那个虚构出来的“法学共同体”中来。因为,从经济学上看,之所以需要法律,依赖规则,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依据法律规则可以减少决策所必须的信息需求。而如果这些信息能够比较便利地获得,就没有理由一定要依赖政治合法性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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