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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

  然而,尽管这一派非常强调法律的学术性,但是它的关注说到底并不是为了学术而学术,而还是为了社会而学术。在这个层面上,它与其他两派学术其实没有根本的区别,只是由于社会条件的变化,它无需象政法法学那样以高调的或先验正确的政治态度强调法律。尽管同样强调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但是它与诠释法学也有所不同。诠释法学大致认为法律基本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而社科法学派认为法学和法律的发展必须不断从各个学科汲取新的知识。同样发现现实与规则的冲突,诠释法学派可能优先假定规则的优越,因此更多强调现实对于规则的服从;而社科法学派则力求不假定现实或规则任何之一具有天然的优先性,更多强调首先要理解现实与规则之间冲突的机理,在研究和发现现实的基础上作出调整规则或改变现实的判断。尽管都强调知识的重要性,诠释法学可能更重视对已有的法学知识的尊重,更多承继过去,而后者更强调对新的知识的发现和知识的发展,更多面向未来。这些特点可以说大致构成了社科话语派共同分享的规则。 
  因此,毫不奇怪,在政法学派中一直都存在着政治上左和右的争论,论辩者往往会质疑论辩者的政治动机甚至政治道德等。而在后两个学术流派中,已经基本摒弃了这种从政治维度上展开的学术讨论,严格说来,左或右这样的概念已经不是这两个学派争论的核心问题,政治正确已经不是其研究成果的评判标准。只是由于习性或由于特定的功利,还不时有人会不留意地把实际属于政法学派的概念和命题带进学术争论中,从政治的角度评判学术论证。如果说,这三种学派的相继出现标志着法学学术范式的转换的话,那么,“政治正确”在后两派学术中的遗留,或者强调政治正确的政法话语不时还会侵入到后两类学术讨论中来,则意味着这种范式转换还并没有最终完成和确立。 
 
四.
 
  由于专业的训练、研究方向以及可能还有个人的气质和偏好,我个人在许多法学家看来可能更多属于第三学派,但是我并不试图褒扬社科学派。相反,在我看来,这三派在当代社会都有或曾有过自己的社会功能。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在我看来,政治话语派的在狭义上的法学研究中的显赫地位会逐步被替代,事实上已经基本被取代,尽管这一派所关注的问题并不一定在社会中被湮灭。这一派所起到的社会功能有可能将为更多的非法律职业的知识分子所扮演,由社会活动家来扮演,而不是由学术法律人或实务法律人来扮演。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并且也仅仅是在这个意义上,政法法学将逐渐在当代中国法学的舞台上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而隐退,随着法学研究的日益专业化而隐退,且仅仅是“隐退”而已。政治标签的翻新、自我排队和给他人排队的做法在法律学术界会变得越来越没有意义。但是,隐退并不意味着政法学派没有价值,而只是说,它已经基本完成了其历史使命。正如同美国60年代现实主义法学的隐退仅仅是因为美国的法学家都是现实主义者了。(注:Posner,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Richard A.Posner,The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Ch.15.) 
  在未来中国法学中起主导作用的更可能是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但是,这两派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对于法治和法学的发展来说,它们的功能是互补的,尽管它们之间不无可能产生激烈的、有时甚至是意气化的争论。 
  在我看来,诠释法学的主要功用将在于建立稳定的库恩意义上的“常规科学”,(注:Kuhn,参见,Thomas S.Kuhn,The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nd]ed.,1970,pp.10-11.库恩的范式据说有多达20多种界定,都不明确。但是这个概念的要点,在于强调学术发展并不是累积性发展的,强调学术发展的社会因素,例如学术共同体,典范研究及这种研究提供的基本问题和研究进路,以及对典范研究的“迷信”等。)它不仅是生产大量满足社会法律实务需求的法律人(包括学术法律人的初步训练)最主要装配流水线,而且它的精神产品往往直接关注法条、规则、文字,对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中必须作出实在判断的职业法律人也非常有用。它有一个巨大的买方市场,同时也有一个巨大的以职业法律人为主体的维护这一常规科学的利益集团。因此,任何人以为所谓的学术优劣将决定的法学学术格局的人都会这种现实面前碰得鼻青眼肿。因为,在大众的消费文化占主导的现代工商业社会中,真正决定学术格局的是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这一点,不仅为西方的经验证明,而且中国港台以及近年来内地的大众文化的兴盛也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注:可参见,王朔:《无知者无畏》,春风文艺出版社,2000年,特别是第一篇“我看大众文化港台文化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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