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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正在发生

  何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判决给予了精神损害赔偿。尽管这一判决从法理
  上严重违背了法律不溯及即往的法治原则,但是却得到了上级法院和
  社会舆论的普遍认可。没有人对这一做法从违背法治原则的角度提出
  任何异议和讨论。又如,就在我写作此书期间,该法院法官居然对一
  个学术机构的内部规则进行了司法审查,这种司法权力的巨大扩张,
  已经严重违反了民主制度和法治原则,却由于种种原因得到了传媒甚
  至某些学者的认同和欢呼。法院和法官的这种实际状况,与法学家的
  概括描述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必须对中国基层司法的实际状况予以
  系统的研究和分析,而仅仅这一点就需要中国学者至少一代人的努力。
  正是,在中国这一环境中,以一种开阔的视野认真研究中国法官,
  特别是基层法官在解决纠纷上所体现的种种知识智慧,并且如果能够
  以学术的语言来予以总结,同世界各国学者进行交流,难道就不可能
  作出一番中国人的贡献吗?
  必须指出,就实际可能性而言,绝大多数中国学者不可能在研究
  其他国家司法制度上做出重大的贡献。不仅因为司法是实践的,不仅
  因为对于文化背景的要求,不仅因为文字表现力的有限性,最重要的
  是就一般而言,中国学者在研究上的比较优势只可能在于研究中国的
  法律和司法。如果你要研究外国法,你就不应当同中国人比,而应当
  同外国学者比(同国际接轨)。你觉得,就一般而言,我们有这个知
  识上的比较优势吗?而且如果接受了法律知识地方性的前提,你对外
  国司法制度的研究也并不必然比另一位学者对本国司法制度的研究在
  知识上拥有更高的品位。中国的法学界应当在追求理论的同时,更多
  地务实,从中国当代的社会变革和法治建设的实践中获得更多营养,
  这是我们的根,是最贴近、最可及也最为丰富、独特的本土资源。是
  的,我们应当学习外国司法的先进经验,但是,作为一般而言,中国
  的学者不能因此忽视现实中国社会的法律实践可能具有的学理意义,
  忘记了身边的宝贵学术矿藏。至少,我们是就近拥有这一资源和进入
  这一资源的路径的,也许等待我们的是更多的开掘的行动。
  
  五、本书的结构和安排
  本书虽然是一部研究中国基层(特别是农村)司法制度的著作,
  但是,它的重点却不在介绍。它的关注点始终是其中的具有实践意义
  和理论意义的问题。它力求开掘出只有中国学者(由于他们生存环境
  和文化修养上的比较优势)才有可能敏感地察觉和提出的中国当代司
  法的问题,不仅要给予适当的描述,而且力求做出细致的理论分析,
  因此能给阅读者一种智识的挑战和愉悦。
  由于这种追求,本书在结构上似乎是比较松散的。它并没有追求
  一个形式上的完整结构,但是如果仔细阅读,就可以发现我的理论主
  线是明确的。它力求将中国当代基层司法制度放在中国20世纪的背景
  下予以考察,放在当代中国社会条件下予以考察。它的基本理论框架
  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即认为不能从法律和司法本身来理解法律,
  不是从人类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司法制度,而是强调其根源于社会的物
  质生活关系。[20]但在这一理论主线的基础上,我也着重汲取了社会
  学的研究成果,特别是费孝通先生、法国的福柯和布迪厄等显然受马
  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影响或与之兼容的思想,强调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各
  个方面的相互支持和影响;同时我也汲取了制度经济学和法律经济学
  的一些思想。这些思想,在我看来,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也是相
  通的,并且在对社会和法律问题的分析上,丰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
  论框架,使得历史唯物主义具有更大的解释力。我反对历史唯心主义,
  把法律和司法视为知识和观念的产物,我也反对法学研究中中国传统
  的历史唯心主义——道德主义的分析进路。
  在方法论上,我汲取了经验主义、功能主义、实用主义(这三者
  有其一致的地方)的分析进路,强调实践是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强
  调制度、法律的实际功能,反对形而上学的先验性,强调具有可观察
  的效果和可比较的效用,不尚空谈,不搞概念分析之类的文字游戏。
  此外,在分析过程中,我尽量采取一种“冷静又热烈”[21]的“同情
  的理解(包括批判)”[22]的态度,尽可能设身处地考察我所研究的
  对象,包括对自我以及我所在的职业的反思和批评,尽可能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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