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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正在发生

  法学家的思想追求。我们当然可以有理想,可以设计。但是,第一,
  每一代人都应当首先关注它们面临的问题,都必须知道自己理性的限
  度,“儿孙自有儿孙的福”,那种“为万世修太平”的理想隐含的是
  一种权力意志[16],追求的至少是知识的霸权,隐含着对他人对后代
  的权利的剥夺;第二,我们怎么可以想象后代甚或我们的同辈都会按
  照我的意志去做呢?我怎么可以设想在此后的社会生活中,不会出现
  新的“是变”,打乱我们设计的前提呢?除非历史已经终结!
  研究中国问题,会不会使得我们获得的知识失去其普遍意义呢?
  我认为不会。知识是否具有普遍意义,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生产者的
  主观意图或追求,而在于它有没有效用,能否为不同的人借鉴和使用。
  知识的产地或知识资源的产地本身并不能最终决定知识的市场(尽管
  我不否认有其他因素会影响知识的市场),而在于产品的质量和效能。
  在这一点上,知识产品和其他产品是一样的。日本生产的电视机是可
  以在全世界上销售的。不错,作为知识发展的总体而言,针对当今世
  界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中国的问题也许是地方性的。但是如果不是
  将现代化视为一个单线的进化,不是将法治视为只有一种模式,那么,
  任何国家的经验和知识都曾经是地方性的(不要忘记,今天的英美法
  的制度就产生于英国皇室派出的巡回法官,他们依据当地普通人的习
  惯裁决纠纷,这是一种非常地方化的实践)。从地方性到普遍性之间
  从来都没有而且永远都不会有一个截然的界限。
  最后,我们也不应当把中国的现代化视为现代化发展的一个异端,
  以为只有西方社会的发展才是正统。我们也不应当把中国的现代化过
  程或法治过程视为一个对正统理论的适应和改造,把中国的现实问题
  都视为没有实践或理论价值的问题。作为人口占了世界人口1/5的中
  国,其问题本身就具有正当性。而且,退一万步说,即使中国的问题
  是一个异端,但是这就是我们生活的环境,我们必须认识、回答、解
  决我们的问题。我们总不能老是借用米兰•昆德拉的一部小说名——
  “生活在别处”吧?!
  
  四、学术意义
  中国正处于一个空前的发展时期,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处于一个重
  要的发展时期。与之相伴,中国的法学也应当有一个繁荣时期。然而
  法学的发展并不必然伴随着法治的发展而来,因为法治的确立是一种
  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确立,这主要是一个社会的公共选择和试错过程的
  产物,而法学却更多的是一种智识性的表现,是对法律实践的和法治
  实践的正当化和表述。因此,我拒绝那种唯心的观点,认为法学研究
  的发展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原因或主要原因。[17]但我也不想走向一种
  相反的决定论。这两者的关系更可能是一种互动的、辩证的、相互强
  化的。如果其关系真是如此,那么法学研究对中国法制建设也就并非
  完全没有意义。即使假定法学的理论发展并不能直接对中国法制的形
  成和确立起决定性的作用,我还是认为,它可能产生一种间接的作用,
  即通过法律话语的形成而形成法律的共同体,构建一种法制和社会生
  活所必须的社会共识,并以此来促进法治的确立。最后,假定法学研
  究具有不依赖法制建设的独立的学术意义,那么作为中国学术的体现,
  作为中国法学工作者存在意义的依赖,我们也必须努力推动法学的发
  展。
  问题是如何发展中国的法学。当代中国法学的发展现状,在我看
  来,是很不令人满意的。大而空的研究,从条文到条文的法条主义研
  究,处处可见,好一点的也只是倚重国外或我国台湾地区一些学者的
  著述和国外或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做法。结果是,尽管在法律条文的
  解说上有所丰富,回答了国外或我国台湾地区是如何做的,但往往并
  没有回答为什么要这样做,或者是诉诸于一些无法操作的、因此也难
  以形成实践性共识的抽象价值,或试图发现一种在研究者看来具有先
  验性的永恒真理,将在一定时空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或正当化方式当作
  永恒有效地普遍真理。一旦中国的社会法律实践与这种法学理论不相
  符合,学者往往就会用应然的论点替代实然的分析。因此,尽管面对
  的是中国当代社会的急剧变化,中国当代法制的迅速发展,法学界至
  今没有而且似乎目前也不可能给予有力的回应。我们的法学基本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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