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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正在发生

  精确比例,但是从与老百姓生活联系最直接的民事一审案件来看,这
  个比例至少不会低于90%。因此,无论从法官的人数来看,还是从处
  理案件的数量上看,基层法院实际都是中国司法的最主要部分。
  但是,我们对这些真正影响普通百姓生活的法院并不了解。除了
  每年报上来的审理和调解结案的数字以及时而被传媒曝光的一些司法
  腐败或不公的案件,基层法院和法官完全进入不了法学家的眼界。我
  们知道他们的生活环境吗?我们了解他们的喜怒哀乐吗?我们知道他
  们是怎样处理离婚、赡养、继承案件吗?我们知道他们有什么司法的
  技术和技巧吗?我们知道他们对中国司法制度的看法、想法和判断吗?
  他们都被忽略了,在目前这个司法制度和法学知识制度下,他们变成
  了“无言的大多数”,变成了“不作数”的数字。他们的观点、看法
  和意见不仅要求统一到上级法院那里(其中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常
  常被法学家们普遍认为是要予以教育和提高的。似乎司法知识和司法
  实践无关,而只与官职、职称、学历或充斥了各种权威说法(包括政
  治的和外国的)的文章有关,司法知识不是从司法中产生的,而是从
  法学家头脑中产生的。
  第四,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往往在基层法院
  中有更为直接、生动、鲜明的反映和体现。由于制度的分工,基层法
  院同最大量初审案件打交道,它们不得不面对大量复杂的事实争议以
  及相应的法律争议。中级以上(特别是高级和最高)法院中则很少直
  接处理具体的事实争议;即使处理,由于有了基层法院的努力,其所
  遇到的法律争议往往也已经比较格式化了(这种结果在美国往往是律
  师努力的结果,而在中国,由于基层社会律师很少,因此格式化更多
  是初审法官努力的结果)。[14]因此,原生状态的生活同法律的遭遇,
  主要是在基层法院。法律在这种遭遇中,无时无刻不在接受生活的检
  验,接受最普通、最广大的人民以他们的行动做出的选择。因此,尽
  管大案要案似乎发生在城市,但是,如果放弃传统的道德主义和理想
  主义的视角,对中国当代的法治发展最具有理论意义的和最具挑战性
  的一系列问题却是在农村最突出、最显著。这些问题都是现有的教科
  书无法告知答案的,是现有的法律理论无法涵盖或容纳的。你可以用
  一套既有概念或原则来谈论它们,甚至它可以牺牲与这些问题相伴的
  普通人的权利来祭奠你神圣的法治“理想”,但是你无法用这套概念
  或原则将这些问题打发;相反,这些问题的长期存在将注定一次次揭
  开我们这些法学家穿的那身皇帝的新衣。事实上,只要看一看《秋菊
  打官司》这部电影中所展示的基层司法,它就给我们的法学家提出了
  多少书本上没有的新的问题?![15]如果不认真对待这些具体的问题,
  不认真研究这些问题,仅仅靠“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口号,靠几位法学家或抄或编几本外国人的书,不可能指望法治的
  形成。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玄思的事业。
  
  三、为什么研究中国
  应当说,这本不构成一个问题。只是因为今年强调法律移植,同
  国际接轨等,才似乎变成了一个问题。但是,我认为,无论如何,我
  们都必须研究中国。
  首先,当代中国的问题本身就具有正当性。这一点必须明确。我
  曾在其他地方提到这一观点,在此我还要重复这一点。近年来,我们
  在司法制度上总是在瞄准他人,我们似乎忘记了,法律是实践的,是
  要解决问题的,是要解决我们的问题的,是要解决我们眼下的问题的。
  不论中国法治的未来将如何,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当代的中国的问题。
  即使要移植法律,我们也必须了解我需要什么,即使拿来也要有眼光。
  因为,作为一个事实问题,我们不可能什么都移植,移植都是要成本
  的。因此,我们必须作出选择。而且,各国的情况也不一样,我们同
  样不可能把只要是外国的都移植进来,也总还要作一个选择。选什么,
  不选什么,就涉及到选择标准的问题。标准,在我看来,不是法律在
  其他国家如何如何,而只是当代中国发展的需要、老百姓的需要。假
  如我是一个胖子,我就不能选择适合林黛玉的服装;但这里的前提就
  是知道自己胖。东施效颦的错误并不在于东施应不应追求和学习别人
  的美,错误在于她不了解自己,没有找到适合自己的美。
  这并不是要放弃追求,放弃理想,放弃我个人的理性设计,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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