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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正在发生

  具有中国特色法治国家的形成,司法研究因此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
  
  二、为什么研究基层
  至少有几个因素影响我选择基层法院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其中
  既有实践的,也有学术的。我将把学术的因素留待后面论述,这里主
  要考虑实践的因素。
  首先是我有这样一个判断,中国的问题仍然主要是农村的问题。
  中国最广大的人口仍然居住在农村,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
  一就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因此,一个真正关心中国人(而不仅仅是
  中国知识分子)喜怒哀乐的人就不能不关心中国最基层社会的人的生
  活。记得一个同学到苏南调查回来后对我讲,一位乡镇企业家对他们
  说,大意是:你们这些知识分子,没有一个是替我们农民讲话的,只
  有费孝通先生替我们讲话。这位乡镇企业家的话尽管在我看来有些过
  激,但是,确实有几分道理。我们这一代知识分子往往以为自己是在
  代表人民说话,但是,我们实际上往往是从我们的生活境遇出发思考
  问题,或美其名曰要启蒙。我们往往根据一种所谓的普适的原则来说
  话,我们往往并不真正理解基层社会的普通人究竟需要些什么。例如,
  我在某地进行基层司法调查时,就曾看到发给或要求农民购买的由该
  省司法厅编印的所谓的“农村普法读本”,其中汇编的第一部法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
  法》!这不仅让我和其他调查者感到震惊,我更感到一种良心上的极
  大谴责。在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所谓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汹
  涌浪潮中,我们的法律究竟在为谁服务?在各种各样的关于“权利”
  的话语中,我们行使的“权力”是否更多在谋求着法律界和法学界的
  各种巨大利益?我们能用这样的“假冒伪劣”产品对待我们的父老乡
  亲?如果说知识还是有点什么用处的话,那么,“为什么人的问题”
  就还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至少对于我们这些法律理论工作者来说
  是如此。因为,正如一位外国学者所言,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
  任何法律都要在社会生活面前表明其存在的理由。如果不了解普通人
  的喜怒哀乐,不从他们的日常生活中考察他们的需求,而只是从法治
  的原则概念出发,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就不仅可能是伪劣的,而且是
  假冒的。
  其次,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
  陌生人社会;由于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原因,在各国,现代法律及
  相关的制度都很难进入农业社会、熟人社会或在这样的社会中有效运
  作。[9] 从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现状来看,大量的学者的研究都更着
  重规范的法律研究,也都更侧重于研究城市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司法
  制度的研究也基本是以现代都市生活为背景的,例如抗辨制的研究,
  庭审方式改革等。这当然是不错的,对于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市场经
  济的发展,中国的对外开放,都是必要的。但是一个健全的法学研究
  势必要保持研究的多样性,必须要考虑为不同的消费者提供他们各自
  喜欢的商品。而我们在这方面的许多研究,包括许多司法的研究都是
  与中国的基层社会无关的或者关系遥远的。在一个根本就找不到或根
  本雇不起律师的地方,你如何抗辨?[10]如果当事人连什么是辩论权
  都不明白,你如何让他们明白证据开示和互相质证?如果大量的当事
  人由于种种知识或能力或财力的原因而预期或要求法官“为我作主”,
  而你恰恰是这个法官,你怎么在法庭审判技术上以及职业良心上“坐
  山观虎斗”?不错,中国最重大的案件也许都发生在中级以上的法院,
  但是对中国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最重要的案件却是发生在基层法院。
  第三,中国的基层法院是中国法院的重头。我们可以看一看有关
  的数字。根据手边可以获得的1986年的数据,[11]中国全国各级人民
  法院的总数为3404个,其中基层法院就有3007个,人民法庭15000-
  18000个(1994年的数字),[12]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仅仅是总数的
  一个零头。就审判人员来看,总数不到15万人,[13]而基层法院的审
  判人员在全国审判人员中就大约占了5/6。尽管,由于中国的各级法
  院在一定层面上都是初审法院,因此,从现在可以得到的数据,我们
  无法判断基层法院审理调解结案数在全法院系统审理调解结案数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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