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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初探

  《政府诉讼法》 规定政府行政部门享有有限的豁免权。该法第7条规定:“……不得对政府或任何国家官员在行使政府公共职能时因故意或过失或拒绝为一定行为提起诉讼,但违反合同的诉讼除外”。
  国家可与个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某些交易或合同中国家享有豁免权。此外,如这种交易或合同是两个国家订立的,例如国际公法上的事务,则不适用此条款。国家与个人订立的雇佣合同,如果该合同订立于新加坡,或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在新加坡履行,则国家不享有豁免权。此处的豁免权被扩大适用于“与雇佣合同有关的诉讼”,该解释“包括合同当事人间有权就他们所有的或以合同雇主或雇员的主体资格拥有的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提起的诉讼”。
  《国家豁免法》第6条第(2)款规定了在上述案件中对豁免权的限制。该条规定国家豁免权适用于下列案件:(a)在诉讼提起时,该个人是有关国家的公民;(b)合同订立时,该个人既非新加坡的公民也非新加坡的常住居民;或(c)合国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但是,对国家出于商业目的在新加坡设立的办事处、代理处或机构所为的行为,除非合同订立时该个人是该国的常住居民,否则,该国不受第2款(a)、(b)项的保护。当雇佣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国家在新加坡享有豁免权时,在这类案件中国家豁免权的保护不能扩展到下列情形:即新加坡法律要求必须向新加坡法院提起诉讼。一国对其在新加坡境内的某种行为或过失而导致的死亡、人身伤害、有形财产的损害或灭失而被提起的诉讼不享有豁免权。某些与国家责任有关的诉讼也不适用豁免权,只要这些国家责任是因关税、消费税、货物或服务税或国家出于商业目的占有的与房产有关的任何税收而产生。此处的“商业目的”是指《国家豁免法》第5条(2)款提及的交易或行为。
  同样,在与所有权有关的诉讼中也不适用豁免权的规定。此类诉讼是因一国在新加坡占有或使用不动产,或国家由于动产或不动产继承、赠与、无人继承等原因获取利益而引起的。但是法庭可以受理对个人而不是对该国提起的诉讼,即使与此有关的财产由国家所有或控制或国家声称对它拥有利益,只要国家在将对它提起的诉讼中不享有豁免权。
  在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在任何与商标、专利、设计有关的诉讼中不享有豁免权,如果这些商标、专利、设计由该国所有并已在新加坡注册登记,且受新加坡法律保护,或由于该国在新加坡使用这些商标、专利和设计。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因某国侵害了专利、商标、设计或版权,而对该国提起的诉讼,或与在新加坡使用某个商标或商业名称的权利有关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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