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加坡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初探

  新规则要求一方当事人必须证明诉讼符合上述列举的任何理由,并作出书面正式陈述,在法院办公室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传票。书面陈述必须包括:提出申请的理由,原告确信所提起的诉讼具有合适的理由,以及能够或可能找到被告的地点或国家。
  由于这些规定均以英国的《最高法院规则》为依据,因而英国法院所适用的规定直接适用于新加坡。新加坡对这些规则的态度与英国并无实质不同。除《最高法院司法条例》第16条规定了高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外,其17条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包括有关离婚和婚姻诉讼、海事、破产或公司、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任命和管理,以及遗嘱检验管辖权等。
  高等法院同样具有上诉审民事管辖权,审理来自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区法院和治安官法庭在行使准刑事或民事性质的管辖权时提起的上诉案件。
  3.下级法院
  《下级法院规则》规定了下级法院的组成:地区法院、治安官法庭、未成年人法庭、死因调查法庭和小额索赔法庭(和解法庭)。在上述法庭中,地区法院和治安官法庭可以行使有限的一审民事管辖权。
  4.地区法院
  在下列管辖事项上,地区法院与高等法院具有同样的民事管辖权:(1)向被告送达令状或其它初审传票:(a)以《法院规则》规定的方式向新加坡境内的被告送达;或(b)在《法院规则》规定的情形和以规定的方式向位于新加坡境外的被告送达,或(2)被告同意服从某地区法院的管辖。
  但是,地区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是有限的,《法院规则》第2条规定,法院可审理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遗嘱检验和遗嘱管理案件、诉讼请求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其他案件,并审理因合同或侵权而发生的债务或索赔,以及根据任何成文法的规定就追索财产之诉、衡平之诉和不动产恢复原状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同时,地区法院在某种情形下可以相互诉讼的方式授予救济。
  5.治安官法庭
  治安官法庭行使初审民事管辖权。根据《法院规则》,对地区法院管辖权的限制性条款同样适用于治安官法庭。《法院规则》第2条规定,治安官法庭审理诉讼金额或争讼标的物价值不超过3万元的案件。治安官法庭因无权审理非金钱之诉、衡平请求权之诉或财产之诉,而被进一步限制了管辖权。
  三、管辖权的限制
  1.国家豁免
  新加坡《宪法》规定总统依主权豁免可豁免于诉讼。该法第22K条规定:“(1)除了宪法4条规定的以外,总统以其职务身份的作为或不作为,无论在任何法院被提起诉讼,均免于诉讼。(2)总统在其任职期间以私人身份的作为或不作为,任何法院不得在其任职期限内提出诉讼。(3)依法律规定,对任何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不包括某人任总统的时间。(4)第1款规定的豁免权不适用于下列情况:(a)根据第22H条提起的诉讼;(b)根据国会依第22L条通过的决议由法庭进行的调查;或(c)依第93A条向审理选区选举案件的法院提起的决定总统选举合法性的诉讼。”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