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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初探

  二、新加坡法院的管辖权
  新加坡的法律制度既以英国法为基础,法院系统也分为两大主要部分: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除了教会法有关管辖权方面的制度规定教会法院对婚姻和财产处分诉讼行使管辖权外,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对新加坡境内的所有其他民事或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由于法院是制定法的产物,因而法院的管辖权被限制于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值得一提的是:在涉外案件中,新加坡1993年修订了调整法院管辖区外的送达以及对外国被告提起诉讼的法律,该法律的指导原则类似于英国法的规定。
  1.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司法条例》规定最高法院为新加坡的上级法院。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高等法院既行使初审管辖权,也行使民事、刑事案件的上诉审管辖权,上诉法院对上诉审的民、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1989年司法委员会通过的修正案,对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受理上诉案件的管辖权进行了限制。1994年4月,由于新加坡最终排除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上诉管辖权,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上诉法院成为新加坡受理上诉案件的终审法院。
  2.民事管辖权
  高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建立在传票的送达和被告服从管辖的基础上。传票必须按照《法院规则》的规定以有效的方式送达 。《法院规则》第10号令 对新加坡境内的传票送达作了规定。经签字盖章的法院令状必须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方为有效。开庭传唤令状、申请(petition)和提出动议通知(notice to motion)的送达要求也是一样的,无论是否要求出庭。
  《法院规则》第11号令规定了新加坡的域外送达。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主要取决于能否将传票送达到可能的被告。根据第11号令的规定,需要域外送达的有下列各种情形:(1)被告在新加坡居住或拥有财产、住所在新加坡境内、在新加坡从事商业活动;(2)申请法院签发禁止令,责令被告在新加坡为或禁止为一定行为;(3)当事人是诉讼的必需当事人或适当的其他当事人;(4)就违约提起的执行或救济之诉而言,该合同或在新加坡境内签订;或准据法为新加坡法;或合同载明了有效的管辖条款,约定新加坡法院具有管辖权;(5)违约行为发生在新加坡境内;(6)侵权发生在新加坡境内,或侵权行为或在任何地方的不作为对新加坡造成损害;(7)所有诉讼标的物是位于新加坡境内的不动产;(8)与诉讼有关的不动产位于新加坡境内;(9)涉及不动产担保的诉讼,该不动产位于新加坡;(10)涉及信托事项的诉求;(11)死者住所在新加坡内,为在遗产管理诉讼中获得任何救济而提起的诉讼。(12)就遗嘱检验提起的诉讼;(13)因执行任何判决或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14)根据《腐败(没收财产)法》(第65A章)、《毒品走私(没收财产)法》(第84A章)或其他任何成文法的规定提起的诉讼;(15)在原告以收受金钱为诉由提出的诉讼中,被告所申辩的产生责任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加坡;(16)诉讼所基于的理由产生在新加坡;(17)在新加坡的诉讼中,就可执行的责任提起的责任分担或赔偿之诉;(18)被告服从或一致同意将有关事项的管辖权赋予新加坡法院而提起的诉讼;或(19)就任何成文法的解释、效力和实施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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