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加坡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初探

新加坡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初探


On the System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Jurisdiction over Foreign Matters of Singapore


欧福永;刘星


【摘要】新加坡的法院系统分为两大主要部分: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除了教会法院对部分婚姻和财产处分诉讼行使管辖权外,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对新加坡境内的所有其他民事或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高等法院的民事管辖权建立在传票的送达和被告服从管辖的基础上。管辖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国家豁免、外交豁免和涉外管辖权条款方面。对于平行诉讼,新加坡法院可以“诉讼在另案进行”或“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中止本院的诉讼或发布禁令限制外国的诉讼。
【关键词】新加坡;涉外民商事管辖权
【全文】
  近年来,中国与新家坡经贸合作发展迅速。截至2001年底,新加坡是中国第一大海外劳务市场和第二大工程承包市场,对华贸易和投资均占东盟国家首位。中国已成为新加坡第四大贸易伙伴,新加坡为我国第八大贸易伙伴。1999年10月,中新签署了《关于经济合作和促进贸易与投资的谅解备忘录》,建立了两国经贸磋商机制。中新两国签署的合作文件还有:《中新贸易协定》(1979年)、《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1985年)、《关于旅游、民航及展览合作的协定》(1986年)、《中新海运协定》(1988年)、《中新科技合作协定》(1992年)、《中新邮电、电信合作协议》(1994年)、《中新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7年)、《中新高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2002年)等多项经济合作协议,为两国经济合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随着双方民商事往来的不断发展,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民商事纠纷。而中方企业或个人只有了解菲律宾的相关法律,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文专对菲律宾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进行探讨。
  一、导言
  与普通法适用的大多数领域一样,在冲突法方面,新加坡法院遵循的是英国法院制定和发展的法律制度。除了有关程序事项的《法院规则》和规定法院管辖权的法律,新加坡有关冲突法原则的法律制度很少,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适用英国的普通法。新加坡法院的这种做法可在1993年《英国法适用条例》 中找到法律依据。该《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英国的普通法(包括衡平法原则与规则),只要在1993年11月12日以前直接是新加坡法的一部分,将仍然是新加坡法的一部分。要解释在1993年11月12日前普通法直接适用的情况,必须参考已于1993年废止的《民法》第5条。该条规定英国法适用于所有商事事项,包括:合伙、公司、银行和银行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航空和陆地及海上运输的承运人、海上保险、海损、人身和火灾险,以及与此有关的一般意义上的商事法问题。随着该条款的废止,大量因第5条,特别是因“一般意义上的商事法”而产生的问题,随着《英国法适用条例》第3条而得以解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