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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价值剖析(04修正稿)

  如何“建立双重纳税制度”呢?科斯说:“我无法想象如何得到这样的税收制度所需要的数据”。[3](120)
  试想,如果按照科斯的理论从事经济建设,地球的环境污染问题还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理吗?
  笔者以为,对于那些侵害公众环境的各类行为主体,都应当按照皮古的传统严肃处理,严格执法,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产的停产,该吊销营业执照的就应当吊销营业执照,该判刑的就应当判刑,丝毫也不应当心慈手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好我们的地球村。
  第四,科斯的理论不利于人权保护。
  《社会成本问题》中引用的几十个案例,大部分是牵涉到人权保护问题的。如牧者的牛群践踏了耕者麦苗,化工厂的烟尘污染居民的住宅,钢铁厂的污水毒死了农民的水产品,工厂的噪音妨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机场噪音搞得附近发居民无法入睡,等等。对于这些案例,皮古的传统和世界各国宪法,以及《联合国人权公约》共认的准则就是:给侵权者以法律制裁。而《社会成本问题》却变着法子、绕着弯子予以反对。不管科斯的主观意图如何,客观上都不利于全世界的人权保护事业。
  五、《社会成本问题》成功的原因
  在《社会成本问题》第九章《皮古的传统》中,科斯说:“令人奇怪的是,像皮古提出的这种理论竟会如此有影响,尽管其成功的部分原因是在表述方面缺乏明确性。既然是不明确的,那么它也就不会有明显的错误。”[3](P118)
  然而,更令人奇怪的是,像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这样的论文居然会比皮古的理论更有影响。原因是什么呢?笔者以为:
  第一,如果说皮古“成功的部分原因是在表述方面缺乏明确性”的话,那么,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成功的部分原因”则是因为“在表述方面”更“缺乏明确性”。
  皮古的办法不好,那么什么办法好呢?权利界定很重要,那么如何界定权利呢?经济学的方法要改变,那么如何改变呢?这些,在《社会成本问题》里面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甚至,这篇有十二万五千字符的《社会成本问题》连什么叫“社会成本”也未做任何解释。既然如此地不明确,就更“不会有明显的错误”了。
  《企业的性质》是很有价值的,观点也很明确,却不能成功,躺在图书馆里几十年而无人问津,后来还是因为《社会成本问题》出了名,才带动了科斯的出名,也才带动了《企业的性质》的出名。如果没有《社会成本问题》,我们至今恐怕也不知道有《企业的性质》这样一篇论文存在。
  或许,正如井蛙四郎所说:“科斯寂寞得太久了,因而也就终于‘悟道’了:要想成功,就不能像年轻时候那样,把文章写得太明确;就要多绕弯子,多弄点病句,多说点半生不熟的术语。终于,《社会成本问题》以一些半生不熟的经济学语言蒙住了法律学家,又以一些半生不熟的法学语言蒙住了经济学家,以‘不明确’和病句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13](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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