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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价值剖析(04修正稿)

  在文章的开头科斯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处理“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不能采用皮古的办法。但是,究竟如何解决呢?一直到文章的最后(有十二万五千字符之长的长文的最后!),科斯也没有提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哪怕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法)。在《社会成本问题》第九节《皮古的传统》中,科斯说:“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皮古的方法“不一定带来最佳状况,就足够了。”[3](P121)
  皮古的方法不好,好的方法却又不愿意提出来,这更说明科斯是故弄玄虚。
  程恩富指出:重视权利、制度或者法律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并非科斯首创,科斯之前的许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早就从多方面无数次地阐述过了。将一种对“常识性的道理”的叙述“拔高为发现了一个伟大的‘定理’,似乎显得当代人的思维也太贫乏了。”[4](P69)
  四、《社会成本问题》的负面影响
  随着《社会成本问题》被不断地“炒卖”“升值”,它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
  第一,《社会成本问题》将经济学引到了玄学的迷宫和不负责任的妄谈。
  科斯的信徒在解释产权概念时或者在为产权下定义时,总是越说越玄,越解释越令人费解。中国产权学家在引用科斯及其信徒的言论时,一般也不作解释。正因为如此,所以到目前为止,产权经济学也没有为我们提出一个明确的产权定义。
  德姆塞茨说:“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5](P97)
  阿尔钦说:“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使用的权利”。[5](P166)
  刘伟和平新乔说:“所谓产权,是所有权在市场关系中的体现,本质上,它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财产作为一定的权利所必须确立的界区”。[6](P2)
  段毅才说:产权“是两种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责、权、利关系”。[7](P76)
  这些都是玄而又玄的命题,然而,越玄却越能蒙人。信奉科斯理论的人正是用一些玄玄乎乎的、半生不熟的经济学语言蒙住了法律学家,又用一些玄玄乎乎的、半生不熟的法律学语言蒙住了经济学家。
  西方产权学家及其中国信徒在治学态度上很毛糙,极不严谨。这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推敲不足,语言多病”;二是“题义不清,莫名其妙”;三是“盲目追星,张冠李戴”;四是“道听途说,以讹传讹”。[8]
  这种作风与《社会成本问题》的学风有很大关系。这种学风就是不负责任,妄说一气。
  第二,《社会成本问题》搅乱了人类历史上的法律成果,阻碍了法学和经济学的良性融合。
  经济学和法学的融合应该提高人类对于复杂问题的认识,然而,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恰恰相反,将相邻关系、环境污染等很明白的法律问题完全搅乱了。进而,它也搅乱了一大批经济学家的思维方法。
  西方产权学说的另一位代表人物阿尔钦在解释科斯理论、提倡明晰产权时说:  “例如,我新栽种的树可能遮挡了你的土地上的光线,你是否有权跨过我的土地呢?如果光照(或光线)的权利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和指定,我们就可以以保护光照或者植我的树的价格来进行谈判”。[5](P17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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