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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蚊子的战争:2004年宪法修正案五大缺憾——在江苏行政学院“西方治理之道与中国政府体制创新”信息交流会上的发言

  二是修正案的个别规定错误。主要有:(1)关于人权的规定。现行宪法三十三条开始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章)。但2004年宪法修正案在“公民权”之下“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的概念远远大于公民权,现在的规定方式是本末倒置。如果将人权放在“总纲”(第一章)中作为立国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这个国家就有正当性基础了。(2)关于“私有经济”的规定。宪法修正案第一条(1988年)、第十六条(1999年)、第二十一条(2004年)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进行了三次反复的修改,有的改好了,有的改糟了。例如,现行宪法仍然使用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不科学的概念,而且又造出了一个不伦不类的“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因此,宪法的上述规定应该进行第四次修正,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等不规范的法律和政治概念改为“私有经济”,并应该以“有”为惟一标准将现阶段中国的经济成分划分为公有经济、私有经济、混合经济(外资经济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经济形式),实行“以私有经济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制度。这样,大家就有了一个进行对话的统一的工具系统了。
  三是修正案内容缺省。主要有:(1)宪法序言。宪法序言要解决“奉天承运,皇帝诏曰”八个字,即要解决政权的合法性和宪法的制定者这两个问题。现行宪法序言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两个问题。(2)违宪审查制度。这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最大的遗憾。虽然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但严格来说,这种制度设计是初步的,是有问题的。应当设立宪法法院,赋予其违宪审查权。(3)党权、政权与民权的关系。民权、政权与党权分权制衡的制度安排和实践过程就是宪政。其中,关键在于改革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应通过改革,形成以民主为根本原则、以执政为基本内容、以法治为主要形式的新的执政方式和执政体制,将党权纳入民主法制的轨道。一是执政在民(民主执政)。这就需要强调:中国共产党应该在人大制度之内活动,成为坚守民主的“议会党”(通过人大执政)。二是执政在政(科学执政)。这就需要强调:中国共产党应该在政治和政权制度之内活动,成为执掌政权的政治党。首先,应确定“政”与“非政”之间的界限。政党应更多地注重对国家政权的控制力,而不是更多地注重对国家政权的控制面。其次,应确定“执政”和“参政”之间的界限。执政与参政的区别主要表现为数量上的差异。在权力分配中,执政党处于主动地位。如果说执政党之执政主要体现于人大的话,那么,参政党之参政应该主要体现于政协。三是执政在法(依法执政)。这就需要强调:中国共产党应该在制度和法律之内活动,成为坚持法治的宪政党。执政在法的含义是:在执政党党内的关系上,其自身的活动必须民主化、制度化;在执政党与国家的关系上,强调依法执政,执政党自身必须尊重和遵守法律,不能高踞于法律之上,在程序上必须严格依法办事。(4)权力制约。基本思路是:以普选(权利)制约权力;以公开(社会)制约权力;以分权(权力)制约权力。需要指出的是,分权制衡并非万能,它只是用来保护某种政治利益的手段而已。分权制衡有利于通过日常职能的分工和相互牵制,防止专横和腐败。它是全人类共同的法律文化成果。(5)应增加规定生命权、健康权、环境权、罢工权、迁徙权、隐私权等基本人权规定。(6)将政治协商会议改成“法律监督”性质,使之发挥相当于参议院的作用,人大与政协合为最高立法机关。(7)民主反腐。将反腐败仅仅局限在“教育反腐”、“制度反腐”上是不够的,必须鲜明地提出“民主反腐”。腐败蔓延的根本原因就是不强调民主、不愿意真正落实民主。民主是反腐败体制中的“本”。(8)国家和平统一。和平统一就是法律统一。因此,应充分重视法律在国家和平统一中的作用,反对人治的言行。我国宪法应以修正案的形式明确规定我国的国家疆域。一是国家疆域完整性的规定。二是国家疆域不可侵犯性的规定。三是国家疆域变更程序性的规定。宪法应规定:非经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其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中国的边界不能改变。四是某些国家疆域特殊性的规定。宪法应规定:台湾是中国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必要时得就国家领土的变更举行全民公决。(9)中央与地方关系。应确定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实行多元自主治理基础上的法律分权制,使中央与地方在法治基础上形成新型的权利义务关系。(10)国家权力应该分成三个部分:设定规则的权力即决策权,执行规则的权力即执行权,监督规则的权力即监督权。国家应完整统一行使其所有的权力,宪法应对一些特殊的权力(如军事权、检察权等)予以明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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