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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高楼影响居民如何讨要“阳光权”

  无独有偶,B市居民钱二也以B房产公司在其房屋前盖楼影响自己通风采光为由向法院起诉。不过,钱二并未起诉规划部门,而是直接将开发商B房产公司告上法庭。案例二是民事案件。案由相邻权纠纷,原告钱二,被告B房产公司。
  2002年初,钱二与B房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购买B房产公司开发的18号楼3单元202室住宅房一套,附属底层车库一间。合同签订后,钱二依约付款,B房产公司于2002年5月将该房交付。2002年4月,经市计划委员会批准,B房产公司又在18号楼西边公用墙处临街建造一幢二层商业用房。该商业用房与钱二的住宅房形成“丁”字型,其顶部高于钱二住宅房,对钱二靠西南的一间主卧室日照有一定影响。钱二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房产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28800元。经查,该商业用房于2002年10月17日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钱二的住宅房即18号楼与17号、19号楼南北间距均为19.3米。
  一审法院认为,钱二的住房与B房产公司的商业用房相互毗邻,双方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B房产公司所建的商业用房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钱二西南面主卧室的日照,侵害了原告相邻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该商业用房已取得合法批准和规划,故钱二要求B房产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B房产公司应当赔偿钱二一定的损失。有关赔偿数额,综合考虑钱二主卧室采光权的损害程度、该室的面积以及该房屋的使用年限确定。一审法院遂判决:B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钱二8500元。
  宣判后,B房产公司不服上诉称:原审判决自相矛盾,既认定B房产公司行为对钱二不构成妨碍,又判令B房产公司侵犯相邻权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相邻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造成损失,另一方应当给予合理补偿。B房产公司所建的商业用房虽然行政批件齐全,但这些批件只能证明该建设行为本身符合国家规定,不能证明不对钱二所购的住宅房屋日照造成影响。现因国家及B市对遮光受损无补偿标准,而本案不补偿又显失公正,原审法院酌定赔偿损失8500元并无不妥。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判决。
  三、法律分析
  1980年12月16日,国家建委关于《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有关房屋间距之规定:各地可根据住宅建筑布局形式、日照、通区、绿化、防火、管线埋设等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条件,综合考虑,分别确定房屋间距。在条状建筑呈行列式布置时,原则上按当地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的要求,计算房屋间距。于是,全国各地根据不同情况,明确了各城市房屋建设间距系数,1:1、1:1.15、1:1.20、1:1.35、1:1.50等不等。近几年,随着旧城改造、城市拆迁力度加大,房地产升温以致某些地区房地产开发遍地开花,行政规划与管理滞后及欠规范,新楼房难免对旧住宅产生影响。最显著的影响是使相邻旧房屋的经济价值受损,房子若出售,则价格降低;隐性的影响是侵犯个人隐私及遭受精神困扰,因房屋建筑距离过近,洗澡、大小便等要时刻提防,造成生活不便;另外影响就是日照减少,使人身体受损,享受不到阳光,生活质量下降。如此,面对房前新盖的高楼大厦,这类诉讨“阳光权”之相邻纠纷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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