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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高楼影响居民如何讨要“阳光权”

受高楼影响居民如何讨要“阳光权”


冯其江


【关键词】00
【全文】
  
 
 
  一、引言
  随着一座座高楼的兴起,高楼影响周围住户生活环境和质量也日渐普遍。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法律手段解决这类相邻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生活居住在现代城市,对“阳光权”的追求甚至已成时尚。如果相邻之楼房影响了自己房屋的通风、采光,通常可以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予以解决。请看以下两侧案例。
  二、案情与审判
  案例一为行政诉讼。案由规划管理行政许可纠纷,被告A县规划局,原告赵一。原告赵一居住在A县新村22号楼1单元101室。2002年10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当地县规划局批准,在22号楼南面建造25号楼。该25号楼由西向东为两层与三层交错建造共5间楼房,其中第1、3、5间为两层,第2、4间为三层,且第1间虽为两层,但高度与第2、4间三层相同,高度均为8.6米。赵一认为,该房建成将妨碍自己的采光、通风。在建当时,A房地产开发公司说只建两层,但该楼现建成后实为三层,严重影响了原告生活环境和质量。当地县规划局的许可行为,向A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开发商在自己住宅楼的南面建造商品房,使自己的住宅价格降低,该规划许可行为明显违法,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行政许可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被告A县规划局辩称,本县关于南面与北面建筑物日照问题执行的是1:1.2的标准,经被告规划许可建造的25号楼与原告居住的22号楼的间距符合该标准。市规划局《关于明确城市房屋建设间距系数的通知》规定,建筑间距系数为1:1.15即可。所以,行政管理规划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违法且无需赔偿。
  经查,该县关于建筑间距系数执行的是《B市城市房屋建设间距退让技术规定》。按照该规定第十二条:“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低层居住建筑的1.35倍,且不小于8米”,据此25号楼的第1、2、4间与22号楼的间距应为11.61米,但两楼间距实际上分别只有9.57米、10.17米、11.46米。另外,根据B市规划局《关于明确城市房屋建设间距系数的通知》之规定:“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批各类居住建设项目,应当保持1:1.15的日照间距系数,以满足居住区底层住宅的日照要求”。因标准的不统一及是否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与房屋的现行价值,各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案在审理过程中,赵一与A县规划局庭外和解,由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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