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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4.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③假使执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执法又犯法,就会“违背全国人民的意志,违背党的领导,也会损害全国人民的利益。”④这样的话,就会众叛亲离,甚至会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丧失殆尽。这并非是危言耸听。这也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⑤因而,为了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      
                
  四、简短的小结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要唤起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就是要使社会公众重视自身的独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权利本位在他们的法律观念中占中心位置,从而激发起他们内心对法律信赖、信任和尊重的炽热的情感,并进一步在无形中培养了他们对法律的忠诚的信仰,并且是类似于宗教那样虔诚的信仰。这种虔诚的信仰会促成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将法律内化为一种民族的精神,从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使命。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②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1,199页。
①「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4页。
② 同上,第44页。
③ 张文显著:《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页。
④ 同①,第8页。
⑤ 参见杨解君:《立法的膨胀》,载于《法学》1996年第2期,第43页
①「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页。
①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页。
②马清槐等译:《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64页。
① 「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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