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法律信仰的培养

  再次,司法体制的弊端和法律效益的低下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和组织的法律期望值。在我国司法体制中,公安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等许多方面还很不完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难以得到很好的行使,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办关系案、办人情案等腐败现象依然大量地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变演化成了打关系,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钱、关系和人情的较量。令人可悲的是,一个同样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却得出了不同的结果这又说明了什么呢?还有,有的当事人即使在法院打赢了官司,其诉讼请求也难以得到实现,诉讼价值也难以得到实现,审判结果成了“法律白条”、“一纸空文”;更令人可气的是,有些地方的法院竟出现了“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丑恶现象,使一个简单的案件拖了好几年也没有审理好。这一切的一切带给社会公众会是什么呢?可以肯定地说,这将给社会公众带去对法律后果的失望乃至绝望以及对法律的缺乏信心。这样的话,就会使他们萌发出“有法无法一个样”的心理模式。万一这一心理模式成为定势,那法律信仰的培养,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个“乌托邦”式的构思。          
  最后,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法律工具主义论者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用于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力的控制的工具。然而,大家都知道,工具是一种没任何思维和良知的东西而已,它是一种静的没有活力的物品。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成为伦理价值缺失的残疾之物。当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话,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①      
                 
  三、培养法律信仰、推进法治精神形成的对策分析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其形成和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的过程,同时又是人们有意识地选择和培育的结果。然而,大量的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现行的法律,并没有真正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同,即没有能够真正成为社会公众所信仰的对象,这一客观存在的情况决定了培养社会公众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艰难程度。可是中国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会,就不得不对社会公众法律情感的培养,激发起他们对法律高度认同的热情,也不得不将法律作为整个社会所信仰的对象,从而以社会公众内心的原动力支撑起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为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