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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客体的再认识

受贿罪客体的再认识


丁海洋


【摘要】贿赂犯罪是典型的腐败犯罪,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我刑事立法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的廉洁性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作为贿赂犯罪的客体。仔细考察我国刑事立法,物、行为、人身、制度、权利、职务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都可以成为客体,客体的泛化给我们的认识造成了混乱,客体的泛滥使一些学者对其纯在的意义产生了质疑。日本刑法使用的“法益”的概念对我国刑事立法具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意义。
【关键词】受贿  客体
【全文】
  客体概念的评析及法益理论
  传统的刑法理论一直延用犯罪客体这一概念,认为行为总是指向一定的客体。客体是行为所指向对象。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客体称为行为客体,是指行为所指向的有形的人或物[1]。前苏联和我国的学者都认为,犯罪客体是指行为人所侵犯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严格区分犯罪客体和对象,应该说社会关系本身是一个极为抽象的概念,在分析具体问题时容易产生争议。[2]日本学者将犯罪对象等同于犯罪客体。犯罪对象通常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影响的作为社会关系主体和物质表现的具体的人或物[3]。理论上的争议并不是没有意义,仔细考察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是十分混乱的:物可以成为客体,人身可以成为客体,制度可以成为客体,某一法规可以成为客体,某种利益、国家权利、职务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都可以成为客体。客体的泛化给我们造成认识上的了混乱,客体的泛滥使一些学者对其纯在的意义产生了质疑。前苏联学者将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客体,被我国延用,这一观点明显带有阶级斗争的烙印。我们认为,用“法益”来代替客体的概念更为科学。法益侵害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4]日本学者泷川幸辰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被害人利益的侵害”[5]。用“法益”替换“客体”,不仅能取得认识上的一致,而且避免了客体和对象交叉所导致的混乱。我们认为,法益,就是立法者认为有必要保护的,并规定在立法中的对主体产生积极影响的某种利益。那么,受贿罪的法益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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