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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5、现行劳动法的不足之处。(1)《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要先经过仲裁后,才能进行诉讼,无形之中为劳动者保护其自身权益造了一道门槛;(2)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无司法救济措施,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劳动争议案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处罚措施。(3)《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必须书面申请仲裁,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为1年的诉讼时效相悖。而作为当事人的民工大多不懂法,认为过了仲裁时效就丧失胜诉权,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七)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问题。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必须依法接受培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生产安全监察工作力度,严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做好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保证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要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民工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须具备一定的卫生条件,并保证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在农民工居住较集中的地段,当地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状况。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等具体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务工就业期间的医疗等特殊困难。要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依法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惩处各种污辱农民工人格、侵害农民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八)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
  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流入地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收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
  (九)加强对农民工管理
  流入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在现居住地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要把农民工及其携带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妇幼保健、卫生防疫、法律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管理责任范围,并将相应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严格禁止向用工企业和农民工摊派。
  流出地政府要主动做好对外出就业农民的管理。要贯彻中央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支持和鼓励外出农民工自愿、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地使用权。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得在规定承担的有关税费外,向外出务工的农民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涉及多个方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制定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服务措施。
 (本文是洛阳市社科规划课题《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保障的法律问题研究》的一部分,课题的主要参加人为: 王 江 丁泽勤  赵秀荣 苗雨伏 崔自力 王黎明  张南方)
  
【注释】  ①李昌平 《户籍制度的演变》 载《南方周末》2003年3月20日;
②李景森 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156页;
③李强:《新屏蔽制度与户籍制度的比较》 2002年5月11日;
④黄文伟 《彻底改革户籍制度,实现迁徙自由》《社会劳动与保障》2002年第三期;
⑤公法评论 《从户籍制度变化看政府职能转变》 2001-9-22
【参考文献】1、张开视《事实劳动关系探析》载《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2、寿新宝《关于事实劳动关系保证的法律思考》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
3、刘琦《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载《湘江论坛》2002第一期。
4、郑爱表《法国劳动合同立法的启示》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5期。
5、龙陈《劳动合同中的不作为欺诈及其法律适应浅析》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1期。
6、李明祥《从挪威调解官制度看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改革》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1期。
7、董保华《论我国工会职业化、社会化和行业化》载《工会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1期。
8、常凯《WTO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保障》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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