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2、盲目流动就业给社会秩序带来不良影响。据调查,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最重要原因是农业生产效益比较低,出去打工可以多挣些钱。在这种思想左右下,农村劳动力不由自主地集中流向他们认为能挣大钱的东部、南部沿海城镇。农村劳动力过度涌入某一城市、地区,在为流入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比如加剧了这些地方的交通、住房等紧张局面。现在南方一些城市如广州为解决外来民工的吃住行问题,专门按省份开辟了民工集中居住区。即便如此,仍然无法满足不断增加的打工者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些城市的正常交通和生活秩序。更重要的是由于这些外来打工者工作不稳定,工资时高时低,收入无保证,尤其是那些长期找不到工作的打工者,没有经济收入,在举目无亲、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往往会因一念之差铤而走险造成当地治安混乱。
  (二)、用人单位侵犯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现象严重
  拖欠工资和超时超量工作这两个问题都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它关系到农民劳动力就业的生活保障和生身健康 。
  1、拖欠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因此引起的纠纷也多不胜数。据统计,仅今年一季度深圳此类信访案件就有1863件,占信访总量的44%,涉及5167人次。
  每年元旦、春节将要来临之际,民工想拿回自己挣了半年或一年的工资,高高兴兴回家过个好年。但黑心的老板却推说因资金紧张,暂且不发工资,依此黑掉民工的工钱。这些拿不到钱的民工别说回家过个好年,他们大多数连回家的路费都凑不齐。对于民工的待遇,那些黑心的老板良心何在。
  对于拖欠民工工资,建筑业、餐饮业、服装业、电子业、商贸企业等为重点单位,特别是建筑业慎为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去年年底,北京市各类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332亿元,拖欠民工劳务费22亿元左右。由于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愈演愈烈,致使市场秩序严重被扰乱,民工为讨薪而采取极端行为。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严重侵害了民工的合法权益。
  2、民工超时超量工作。据报道,深圳打工仔金文超在"46小时内上班35个小时后",猝然死去。报道还指出,"打工仔因过度劳累猝死的事在外资企业中时有发生",有的企业员工每月工作时间长达400小时,读来叫人心惊。
  民工的生命和老板的生命是一样珍贵的,不能说老板因有钱就可以任意践踏民工的身体健康。我国的《劳动法》第36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第41条规定,如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时的,在保障劳动者自身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然而这些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规定,在一些"利润惟上"老板们面前,却成了废纸一堆。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三)、从事技术含量低的作业
  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市以后,从事的大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据在外打工的一位农民工说,在外面她端过盘子、当过公司的清洁工、做过保姆、去过鞋厂、电子玩具厂,从事的全部是苦、脏、累的活,没有一样是她满意的。其实,在外打工的农民工,没有多少能找到轻松的活的。因为轻松的活科技含量都比较高,他们根本干不了,只能从事一些炉工、餐饮、保姆、鞋业、矿工等技术含量较低的职业。还有许多进电子玩具厂、地毯厂等只需对一定技术熟练的职业,这些职业,只要是以体力为主。
  (四)、就业限制多
  宪法明文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但公民却因其"身份"被限制就业。如1994年11月,劳动部颂布的《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暂行规定》就设置了农民跨省就业的种种条件限制就业,在一些地区还用政策法规的形式来剥夺农民平等的就业和劳动权利,如上海市对其用工政策确定为"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青岛则规定对外来劳动力的招用数量控制在市属企业职工总数的14%以内,并规定外来劳动力一人需交纳50元费用。即便农民最后好不容易解决了就业和劳动问题,然而农民在城市中也是承担着最脏、最累、最重和危险性最大的工作,享受的是最低的待遇、最少的福利和几乎等于零的人身保障,有些农民和其他工人一样干了多年,但却不被承认是工人,正式工欺压临时工,城市临时工欺压农民工的现象普遍存在。
  (五)、整个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目前,在我国就业难的深层原因主要表现在:1、三产发展不充分;据国家统计局测算,20世纪90年代,我国第二产业增加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平均增加就业岗位仅为17个,而第三产业增加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平均增加就业岗位达85个。但是我国第三产业目前仅占全国从业人数的27.7%。2、就业环境不宽松;目前各级政府为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地创造就业岗位的良好社会环境不够,在税收、工商、劳动、信贷、保险、城市管理、收费等方面仍然存在门槛高、范围窄、收费多、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3、中小企业发展难;中小企业是吸纳就业最主要的渠道。多年来,我国对企业的扶持重点是“抓大放小”。这一政策导向使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十分困难,尽管出台了“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但由于相关措施不配套,很多条款无法实施。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突出问题仍没有缓解,从而使吸纳就业最多的中小企业发展步履维艰。3、促进就业资金少;目前我国级政府还没有从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工作重心转到以促进就业保障为工作重心上来,尤其是还没有建立规范的促进就业基金。4、培养结构不合理;近几年,我国教育部门对办国际一流大学强调和投入的较多,而对办职业教育强调和投入的较少,致使人才培养结构严重失衡,加大了国内的就业压力。5、再就业培训不够;目前,我国对失业者再就业能力的培训存在培训机构不规范、培训课程不对路、培训费用过高、培训单位与用人单位脱节等诸多问题,致使一些失业者经培训后仍然失业。6、无统一劳动市场;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严重制约了经济欠发达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和行业之间的劳动力转移和流动。7、非正规就业乏力;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强调和考虑正规就业的因素较多,积极采取措施发展非正规就业和弹性就业的手段不力,从而加剧了就业矛盾。8、服务体系未形成;我国目前还未建立和形成一整套沿着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的城镇就业服务和反贫困工作的运行机制,从而使失业者感到在就业服务方面遇到的诸多难题无法解决。9、低保资金投入少;据财政部提供的数字:2001年中央财政用于“低保”的资金为23亿元,人均只有16.37元/月。地方财政对“低保”资金的投入也有限。这样少的“低保”资金投入将难以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而且有些地区的“社保”资金还不能全额到位和按期拨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